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关于健力宝集团与裕兴科技公司、祝维沙等财产之争的法律思考/马绪良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04:59:11  浏览:8304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健力宝集团与裕兴科技公司、祝维沙等财产之争的法律思考

马绪良


张海收购健力宝集团的刑事风波虽然已经过去了,但有关健力宝集团的财产之争仍未结束,其中最重要的当属5100万股平安保险A股之争。本文拟从此角度出发,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重新思考,期望对读者有所启示。
一、基本事实
根据目前公开的资料,笔者还很难对 “健力宝事件”进行全方位的细节疏理,现仅围绕健力宝集团与祝维沙及其裕兴科技公司等当事人之间包括5100万股中国平安A股在内的财产之争的事实展开叙述:
2002年初,张海以其控制的“三水正天科技投资有限公司”之名,全资收购健力宝集团母公司三水健力宝健康产业公司(母公司持有健力宝集团75%的股权),张海也由此间接控制了健力宝集团。后该75%的股权被过户到包括张海、祝维沙和叶红汉在内的3人名下(其中祝维沙持有28%的健力宝集团股权)。
在资本玩家的手里,健力宝集团注定会命运多桀、多灾多难,一场“乱纷纷你方唱罢我登场”的股权转让变更及收购兼并的闹剧即将开演。
在张海收购健力宝集团股权的过程中,张海曾向在香港上市的民营公司——裕兴科技公司董事长祝维沙融资2.38亿元。根据现有公开资料显示,其中约有1.58亿元是祝维沙从金裕兴公司(裕兴科技的全资子公司)擅自挪用的资金。但迫于上市公司监管机构及董事会的压力,2002年10月,金裕兴公司董事会专门就此通过了一份董事会决议,在董事祝维沙挪用1.58亿元收购健力宝股权成为既定事实的情况下,确认股权权利人为金裕兴公司,祝维沙仅代表金裕兴公司持股。
其实早于2002年10月,就该2.38亿元的融资还款问题,张海与祝维沙之间的矛盾就已经升级,2002年8月祝维沙与叶红汉二人联手召集健力宝集团董事会,免去张海集团董事长及总裁职务,仅留董事身份。现在看来,祝维沙及金裕兴公司董事会2002年10月份做出的代为持股决议,也仅是为了给上市公司监管机构及其它小股东一个交代罢了。
2004年,祝维沙以及他控制的金裕兴管理团队接管了健力宝的所有重要职位,全面控制了健力宝集团公司。
2004年8月25日,位高权重的祝维沙绕开健力宝集团国有股东及董事会,指使三水健力宝健康产业公司与金裕兴公司签订了一份《股权转让协议》,将本属于健力宝集团的5100万股平安A股(目前市场价值颇丰)转让给金裕兴公司,转让价格为以4.2元/股转让2300万股,以4.3元/股转让2800万股。
实际上,三水健康产业公司与健力宝集团于2004年6月签订过一份委托持股协议,5100万平安股权的最终权益人是健力宝集团,三水健康产业公司仅是代为持有。
根据资料,对于以上两种转让价格的安排,祝维沙是出于以下考虑:
第一,以4.2元/股转让的2300万股,折算价恰好为9660万元,目的是用于结清三水健力宝健康产业公司尚欠的9660万元股权余款。只有在结清最早的购买款的前提下,股权才能顺利通过工商登记转让给金裕兴公司;
第二,以4.3元/股转让的2800万股,总价为1.204亿,目的是为了抵偿张海所欠“2.38亿元融资款”所剩余本息。金裕兴公司在此股权转让过程中实际没有付出一分钱。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的同时,在祝维沙的安排下,金裕兴公司与健康产业公司又签订了一份《备忘录》,为该2800万股平安股权的转让特意“安排”了合理的“对价”,金额刚好为1.204亿元。
现有资料显示,上述平安股权转让过程基本没人知道。直到2004年12月份,健力宝集团董事会才发现5100万股平安股被非法夺取。 2005年,佛山市三水区政府全面接管健力宝集团公司。同年3月,张海及祝维沙以涉嫌侵占、挪用公司财产等名义被依法逮捕,该5100万平安股权也被依法查封。
2007年3月,金裕兴公司收购平安股权投资事项才通过裕兴科技公司特别股东大会批准。而2004年9月,金裕兴公司就在深圳市工商局办理了5100万股平安股权的过户登记手续。
5100万股权到手后,祝维沙旋即撤离健力宝。2004年11月,祝维沙将其持有的健力宝集团28%股权价格转让给了北京汇中天恒投资有限公司。
2007年7月,佛山市检察院做出对祝维沙存疑不起诉决定。
2008年9月,佛山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断,认定张海职务侵占罪及挪用公司财产罪成立,两罪并罚后,张海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为索回5100万平安股权,健力宝集团于2007年10月对金裕兴及三水健康产业公司提起民事诉讼。但2008年12月23日,广东省高级法院在做出判决,认定“金裕兴收购深圳江南公司10.435%股权,并因此间接持有5100万股平安保险A股及变更登记手续合法有效,驳回了广东健力宝集团提出收购无效等诉讼请求”。
2008年12月,健力宝集团对金裕兴公司及祝维沙再次提起诉讼,诉讼案由为“追缴张海侵占健力宝集团的9600万元赃物”。该案目前仍处审理中。
现在的广东健力宝集团已负债累累,生产严重停滞,追讨5100万平安股权及流失“赃物”似乎成了健力宝集团起死回生的最后“救命稻草”。
二、有关法律方面的思考
笔者仍要做出一个“老调重谈”的声明,本文不涉及健力宝、张海、祝维沙等相关当事人之间的恩怨情仇、利益纠葛,仅是在力求客观公正的基础上根据现有法学理论对笔者认为较为重要的问题进行学术评述,读者应当客观用之,以避免产生误导效果。
(一)关于《股权转让协议》效力之认定——揭开公司的面纱
1. 祝维沙2.38亿元融资款的性质认定。
根据掌握的资料,笔者认为2.38亿元的性质存在一个转变过程,起始应当属于私人借款性质,并在张海掌控健力宝集团后先后向祝维沙还款约9600万元,但当张海不能及时向祝维沙归还剩余资金时,根据2002年10月份金裕兴公司董事会的决议,其中1.58亿元已转变为金裕兴公司收购健力宝集团28%股权的对价,即1.58亿元转变成了股权出资,祝维沙及金裕兴公司不能再向张海及健力宝集团索偿,更不能变相及非法抽回资金。
金裕兴公司2002年10月的董事会决议如果没有对外公开,仅是内部文件,则情况则又不同,不能以未公开的文件产生约定外部第三人之法律效果。关于这一事实点,笔者目前暂且存疑。
但如果至始至终认定2.38亿元属于借款,则祝维沙在事实上顺利收回借款本息后,其此前持有的28%的健力宝集团股权则事实上没有给付任何对价,2004年11月祝维沙将该28%的股权转让他人(已实际获利),则属于民法上典型的没有对价基础的“不当得利”;祝维沙此后又以5100万股平安股权抵债的行为应当被认定为“转移公司资产”的行为,因为祝维沙的钱是借给张海个人,而不是健力宝集团。权利人健力宝集团公司完全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祝维沙及金裕兴公司返还非法转移的公司资产,并承担侵权责任。
至此,在张海收购健力宝集团案例中,祝维沙实质上已经将健力宝集团的优质资产转移掏空!?
2. 祝维沙在5100万股平安A股转让过程中的行为及角色认定。
笔者认为,在5100万股平安A股转让过程中,祝维沙已完全将自己的个人意志凌驾于代表股权转让协议双方的公司意志之上,利用公司法关于公司法人制度的构建,以公司名义行个人行为之实,应当适用公司法律制度中“揭开(刺开)公司面纱”的制度原理,认定股权转让的行为及相关协议无效。
《公司法》规定,公司股东、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我国法律目前虽然没有直接规定“揭开公司面纱制度”,但该制度及其原理实质上已经成为了各国公司法律制度设置中的应有原则,并在司法实践中得到了价值肯定。
第一,祝维沙当时在健力宝集团体系内已经工作多年,属于“老板凳”,且当时同时担任三水健力宝健康产业公司、金裕兴公司、健力宝集团的法定代表人及股东,对于健力宝集团委托三水健力宝健康产业公司代为持股的事实不可能不知晓;
第二,股权转让的原因及初衷令人怀疑。该次股权转让没有正当的令人信服的原因和基础,而让三水健力宝健康产业公司背负一笔不属于自己的“他人债务”,并美其名曰“对价”,则显然难以自圆其说。
第三,如果股权转让属于正当交易,则为什么不通过公司董事会,不事先发布重大交易提示公告(上市公司的应有要求),而且转让5100万股的交易价格巧妙设计本身就是“猫腻”。
3. 股权转让协议无效后的权利状态分析——侵权途径方面的权利救济
在股权转让协议无效的前提下,权利应当恢复到原始的状态。值得注意的是,本案中,祝维沙与金裕兴公司及母公司裕兴科技公司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虽然股权转让给金裕兴公司是祝维沙的个人行为使然,但其后该行为已经得到了包括金裕兴公司及裕兴科技公司在内的公司权力机关的认可,属于公司行为了。并且,在权利承受方面分析,该两公司实际上是享有了该股权转让带来的权益,属于“不当得利”性质。
同时,由于股权转让款中的9660万元(2300万股价)已被实际支付给健力宝集团的债权人,也就是原始股权的出让方,权利不可回转,故该部分价款应当在全部5100万元股权回转后,由健力宝集团公司支付给金裕兴公司。或者由两者以其中股份折价支付。
祝维沙与张海之间的债务纠纷由其两人自行解决。但原祝维沙持有的28%的健力宝集团股权的出资款问题应当是一个重要的考虑方面。
如果不适用“揭开公司面纱制度”解决此案,则从祝维沙及金裕兴公司(以代持方式)非法转移抽逃公司财产方面入手,股权转让协议的还债实质也会暴露无疑,如果从给付主体及给付义务的承担方面入手考虑,健力宝集团及三水健力宝健康产业公司均不负法律上的给付义务,祝维沙等让没有法律义务的主体承担责任,“富人遭殃”,可以肯定地说,祝维沙及金裕兴公司等对健力宝集团公司的财产转移实际上已构成侵权行为。
笔者认为从侵权方面出发对健力宝集团公司的权利进行救济可能更为合适。
(二)法院对张海侵占、挪用犯罪行为的认定与“赃款”追讨的关系
根据对张海刑事犯罪的终审判决,法院认定张海构成职务侵占罪和挪用资金罪,并认定张海通过各种方式向祝维沙转移支付了9600万元。但法院并没有采纳张海辩护律师有关公司犯罪的辩护意见,没有认定“正天公司”构成犯罪。
2008年12月,健力宝集团以“追缴张海侵占健力宝集团的9600万元赃物”为案由,对金裕兴公司及祝维沙再次提起诉讼,希望从赃物追回方面突破困局。
笔者虽然认为这条思路和途经可行,但仍认为有以下问题需要解决: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务院关于废止1993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4号)
 

《国务院关于废止1993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已经国务院审查批准,现予发布。

总理 李鹏

一九九四年五月十六日
 


国务院关于废止1993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自1985年对建国以来至1984年国务院(含政务院)发布或者批准发布的行政法规进行全面清理以来,客观情况已发生了很大变化。为了适应改革开放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新形势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对清理法规的要求,国务院各部门对那次清理后继续有效的286件行政法规(已扣除1988年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涉外法规的通知中决定予以废止和宣布自行失效的行政法规,同时增加1985年发布的行政法规)、那次清理中遗漏的33件行政法规和1986年至1993年国务院发布的365件行政法规共计684件再次进行了全面清理。经过这次清理,并经国务院法制局逐件复核,国务院决定予以废止(含自行失效)的21件,其中:已制定新的相应法律或者由新的行政法规代替而应予废止的13件;由于调整对象消失、适用期限已过或者对某一特定问题作出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具体规定已经过时而自行失效的8件。过去根据这些行政法规对有关问题作出的处理仍然有效。

此外,1986年至1993年公布的法律和发布的行政法规已明令废止86件行政法规,为了使各地区各部门全面了解已废止的行政法规的情况,便于工作,现将这些已废止的行政法规目录一并附后。

附件:一、1993年底以前发布的予以废止或者自行失效的行政法规目录(21件)

附件:二、1986年至1993年公布的法律和发布的行政法规已明令废止的行政法规目录(86件)



1993年底以前发布的予以废止或者自行失效的行政法规目录

(21件)

 

一、已制定新的相应法律或者由新的行政法规代替而予以废止的13件

序号 法规名称 发布机关及日期 说明

1 关于劳动争议解 1950年11月 已被1993年7月6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决程序的规定16日政务院批准 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代替。

1950年11月26日

劳动部发布

2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务院批准 1989年2月21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急性传染病管理 1978年9月20日 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已经通过并公布条例 卫生部发布 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3 中华人民共和国 1979年7月31日 1988年12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标准化管理条例 国务院发布 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已经通过并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并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4 关于地名命名、 1979年12月25日 已被1986年1月23日国务院发布的《地名

更名的暂行规定 国务院发布 管理条例》代替。

5 关于推动经济联 1980年7月1日 已被1986年3月23日国务院发布的《关于

合的暂行规定 国务院发布 进一步推动横向经济联合若干问题的规定

》代替。

6 中华人民共和国 1980年12月10日 已被1994年1月28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

个人所得税法施 国务院批准 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代替

行细则 1980年12月14日 。

财政部发布

7 关于加强基本建 1981年3月3日 已被1986年7月9日国务院发布的《控制固

设计划管理,控 国务院发布 定资产投资规模的若干规定》代替。

制基本建设规模

的若干规定

8 关于实行工业生 国家经济委员 已被1988年12月27日国务院发布的《全民

产经济责任制若 会、国务院体制 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条例

干问题的暂行规 改革办公室、国 》代替。

定 家计划委员会、

财政部、国家劳

动总局、中国人

民银行、中华全

国总工会制定

1981年11月11日

国务院批转

9 关于全国性专业 1982年3月16日 已被1988年10月3日《中共中央、国务院

公司管理体制的 国务院发布 关于清理整顿公司的决定》和1989年8月

暂行规定 17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清理

整顿公司的决定》代替。

10 关于制止乱涨生 1983年7月26日 已被1988年1月11日国务院发布的《重要

产资料价格的若 国务院发布 生产资料和交通运输价格管理暂行规定》

干规定 和《计划外生产资料全国统一最高限价暂

行管理办法》代替。

11 关于进一步扩大 1984年5月10日 已被1992年7月23日国务院发布的《全民

国营工业企业自 国务院发布 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代替

主权的暂行规定 。

12 关于增强大中型 国家经济委员会 已被1992年7月23日国务院发布的《全民

国营工业企业活 、国家经济体制 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代替

力若干问题的暂 改革委员会制定 。

行规定 1985年9月11日

国务院批转

13 关于深化企业改 1986年12月5日 已被1990年6月3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

革增强企业活力 国务院发布 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

的若干规定 1991年9月9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

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1992年

7月23日国务院发布的《全民所有制工业

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代替。

 

二、由于调整对象消失、适用期限已过或者对某一特定问题作出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具体规定已经过时而自行失效的8件

序号 法规名称 发布机关及日期 说明

1 复员建设军人安 1954年10月23日 调整对象消失自行失效。

置暂行办法 国务院批准发布

2 关于燃料电力凭 国家计划委员会 适应当时情况的具体规定,自行失效。

证定量供应办法 等部门制定1978

年1月9日国务院

批转

3 关于加强现有工 国家经济委员会 适应当时情况的具体规定,自行失效。

业交通企业挖潜 、国家计划委员

、革新、改造工 会、财政部制定

作的暂行办法 1980年6月21日

国务院批转

4 关于社队企业贯 1981年5月4日 适用期已过,自行失效。

彻国民经济调整 国务院发布

方针的若干规定

5 关于人造板分配 国家计划委员会 适应当时情况的具体规定,自行失效。

的暂行办法 、国家经济委员

会制定

1982年2月13日

国务院批转

6 关于城镇劳动者 1983年4月13日 适应当时情况的具体规定,自行失效。

合作经营的若干 国务院发布

规定

7 边境小额贸易暂 1984年12月15日 适应当时情况的具体规定,自行失效。

行管理办法 国务院批准

1984年12月20日

对外经济贸易部

发布

8 国家优质产品评 1987年3月28日 适应当时情况的具体规定,自行失效。

选条例 国务院批准

1987年4月10日

国家经济委员会

发布

 

1986年至1993年公布的法律和发布的行政法规已明令废止的

行政法规目录(86件)

 

序号 法规名称 发布机关及日期 废止年度 说明

1 婚姻登记办法 1980年10月23日 1986年 被1985年12月31日国务院批准

国务院批准 (3件) 、1986年3月15日民政部发布

1980年11月11日 的《婚姻登记办法》明令废止

民政部发布 。

2 村镇建房用地管 1982年2月13日 被1986年6月25日全国人大常

理条例 国务院发布 委会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民

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明令废止



3 中华人民共和国 1976年11月18日 被1986年10月31日国务院批发布

关于各国驻华外 国务院发布 、1986年12月1日海关总署发

交代表机关、外 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

交官进出口物品 署关于外国驻中国使馆和使馆

的规定 人员进出境物品的规定》明令

废止。

4 中华人民共和国 1951年4月18日 1987年 被1987年1月22日全国人大常

暂行海关法 政务院发布 (17件) 委会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民

共和国海关法》明令废止。

5 城市旅栈业暂行 1951年6月30日 被1987年9月23日国务院批准、

管理规则 政务院批准 1987年11月10日公安部发布的

1951年8月15日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明令

公安部发布 废止。

6 关于处理义务兵 1958年3月17日 被1987年12月12日国务院发布

退伍的暂行规定 国务院发布 的《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明

令废止。

7 关于中小型化工 国家经委等部门 被1987年2月17日国务院发布

企业安全生产管 制定 1961年 的《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

理规定 1月28日国务院 例》明令废止。

批转

8 化学危险物品储 国家经委等部门 被1987年2月17日国务院发布

存管理暂行办法 制定 1961年 的《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

1月28日国务院 例》明令废止。

批转

9 化学危险物品凭 国家经委等部门 被1987年2月17日国务院发布

证经营采购暂行 制定 1961年 的《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

办法 1月28日国务院 例》明令废止。

批转

10 铁路危险物品运 国家经委等部门 被1987年2月17日国务院发布

输规则 制定 1961年 的《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

1月28日国务院 例》明令废止。

批转

11 化学易燃物品防 国家经委等部门 被1987年2月17日国务院发布

火管理规则 制定 1961年 的《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

1月28日国务院 例》明令废止。

批转

12 关于违反爆炸、 国家经委等部门 被1987年2月17日国务院发布

易燃物品管理规 制定 1961年 的《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

则处罚暂行办法 1月28日国务院 例》明令废止。

批转

13 麻醉药品管理条 1978年9月13日 被1987年11月28日国务院发布

例 国务院发布 的《麻醉药品管理办法》明令

废止。

14 中华人民共和国 1979年6月30日 被1987年3月28日国务院批准

优质产品奖励条 国务院批准 、1987年4月10日国家经委发

例 1979年6月30日 布的《国家优质产品评选条例

国家经委发布 》明令废止。

15 兽药管理暂行条 农业部制定 被1987年5月21日国务院发布

例 1980年8月26日 的《兽药管理条例》明令废止

国务院批转 。

16 国家行政机关公 1981年2月27日 被1987年2月18日国务院办公

文处理暂行办法 国务院办公厅 厅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

发布 处理办法》明令废止。

17 中国银行办理中 1981年3月13日 被1987年4月7日国务院批准、

外合资经营企业 国务院批准 1987年4月24日中国银行发布

贷款暂行办法 中国银行发布 的《中国银行对外商投资企业

贷款办法》明令废止。

18 广告管理暂行条 1982年2月6日 被1987年10月26日国务院发布

例 国务院发布 的《广告管理条例》明令废止



19 物价管理暂行条 1982年8月6日 被1987年9月11日国务院发布

例 国务院发布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

条例》明令废止。

20 建筑税征收暂行 1983年9月20日 被1987年6月25日国务院发布

办法 国务院发布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税暂

行条例》明令废止。

21 革命烈士家属革 1950年12月11日 1988年 被1988年7月18日国务院发布

命军人家属优待 政务院批准 (18件) 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明令

暂行条例 内务部发布 废止。

22 革命残废军人优 1950年12月11日 被1988年7月18日国务院发布

待怃恤暂行条例 政务院批准 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明令

内务部发布 废止。

23 技术引进合同审 1985年8月26日 被1987年12月30日国务院批准

批办法 国务院批准 、1988年1月20日对外经济贸

1985年9月18日 易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经贸部发布 技术引进合同管理条例施行细

则》明令废止。

24 革命军人牺牲、 1950年12月11日 被1988年7月18日国务院发布

病故褒恤暂行条 政务院批准 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明令

例 内务部发布 废止。

25 民兵民工伤亡抚 1950年12月11日 被1988年7月18日国务院发布

恤暂行条例 政务院批准 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明令

内务部发布 废止。

26 保守国家机密暂 1951年6月1日 被1988年9月5日全国人大常委

行条例 政务院第87次 会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

政务会议通过 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明令废

1951年6月7日 止。

中央人民政府

主席批准

1951年6月8日

政务院发布

27 《中华人民共和 1953年1月2日 被1988年7月21日国务院发布

国劳动保险条例 政务院修正发布 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中有关女工人 明令废止。

、女职员生育待

遇的规定

28 关于女工作人员 1955年4月26日 被1988年7月21日国务院发布

生产假期的通知 国务院发布 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明令废止。

29 城市交通规则 1955年6月21日 被1988年3月9日国务院发布的

国务院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

1955年8月6日 理条例》明令废止。

公安部发布

30 全国地质资料汇 1963年5月30日 被1988年5月20日国务院批准

交办法 国务院批准 、1988年7月1日地矿部发布的

地质部发布 《全国地质资料汇交管理办法

》明令废止。

31 关于发布地震预 国家地震局制定 被1988年6月7日国务院批准、

报的暂行规定 1977年8月2日 1988年8月9日国家地震局发布

国务院批转 的《发布地震预报规定》明令

废止。

32 关于实行现金管 1977年11月28日 被1988年9月8日国务院发布的

理的决定 国务院发布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明令废

止。

33 中外合资经营企 1980年7月26日 被1988年6月3日国务院发布的

业登记管理办法 国务院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

记管理条例》明令废止。

34 关于高等教育自 教育部制定 被1988年3月3日国务院发布的

学考试试行办法 1981年1月13日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

国务院批转 》明令废止。

35 工商企业登记管 1982年8月9日 被1988年6月3日国务院发布的

理条例 国务院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

记管理条例》明令废止。

36 中华人民共和国 1983年3月10日 被1988年1月3日国务院批准修

商标法实施细则 国务院发布 订、1988年1月13日国家工商

局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

标法实施细则》明令废止。37 公司登记管理暂 1985年8月14日 被1988年6月3日国务院发布的

行规定 国务院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

1985年8月25日 记管理条例》明令废止。

国家工商局发布

38 关于审计工作的 1985年8月29日 被1988年11月30日国务院发布

暂行规定 国务院发布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条例

》明令废止。

不分页显示   总共2页  1 [2]

  下一页

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会计制度(试行)》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会计制度(试行)》的通知

1998年12月30日,财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央农口有关部门: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规范和加强农业综合开发会计核算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管理办法》,统一制定了《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会计制度(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即组织贯彻实施。本制度自1999年1月1日起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规范和加强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会计核算工作,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管理办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管理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的财政部门和农业综合开发机构。直接组织实施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有关部门也要按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会计是以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及其运动相关经济业务为核算对象的专门会计。纳入农业综合开发专户的资金均应按本制度核算。
第四条 本制度核算的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是由中央财政资金、地方财政资金、农业综合开发专项贷款、自筹资金及其他资金共同组成的专项资金,必须按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的原则管理和核算。
第五条 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会计核算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的规定,独立地记录和反映与农业综合开发有关的各项经济活动。
第六条 会计核算应当以各项业务活动持续正常地进行为前提。
第七条 会计核算应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帐目和编制会计报表。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季度和月份。会计年度、季度和月份的起讫日期采用公历日期。
第八条 会计记帐采用借贷记帐法。
第九条 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发生外币收支的,应当折算为人民币核算。
第十条 会计记录的文字应当使用中文,少数民族自治地区可以同时使用少数民族文字。

第二章 一般原则
第十一条 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客观、准确、全面地记录和反映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收支情况和经济活动。
第十二条 会计信息应当符合国家宏观经济管理的要求,满足有关各方了解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活动情况及其结果的需要,有利于加强资金管理。
第十三条 会计核算应当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以确保会计指标口径一致,相互可比。
第十四条 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一致,不得随意变更。如确有必要变更,应将变更的情况、原因和对财务状况及结果的影响在会计报表中加以说明。
第十五条 会计核算应当及时进行。
第十六条 会计记录和会计报表应当清晰明了,便于理解和运用。
第十七条 会计核算一般采用收付实现制,但直接组织实施项目的农业综合开发机构可采用权责发生制。
第十八条 各项财产物资应当按照取得或购建时的实际成本计价。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不得自行调整其帐面价值。
第十九条 会计报表应当全面反映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活动情况及其结果。对于重要的业务事项,应当单独反映。

第三章 资 产
第二十条 资产是指财政部门和农业综合开发机构为实施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而控制或者占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款项、有偿资金放款、委托放款、借出有偿资金、预付工程款、材料、待处理农综资金、竣工工程等。
第二十一条 现金和银行存款按照实际收入和支出数额记帐。
第二十二条 应收款项是指财政部门和农业综合开发机构应当收回的待结算款项,包括专项贷款放款和其他应收款等。
应收款项应当及时清理结算。
第二十三条 有偿资金放款是指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借给用款单位或个人、应定期收回的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有偿资金。
有偿资金的投放和回收,应按实际发生数入帐。
第二十四条 委托放款是指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委托金融机构办理的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有偿资金放款。
第二十五条 借出有偿资金是指上级财政部门借给下级财政部门的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有偿资金。
第二十六条 预付工程款是指农业综合开发机构按施工合同或工程预算预付给施工单位的资金或材料。
第二十七条 材料是指农业综合开发机构库存的各种材料、设备等。
材料应当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或市场价格记帐;发出材料的计价方法可采用先进先出法或加权平均法。
第二十八条 待处理农综资金是指有偿资金放款和委托放款超过约定的还款期限,经审核批准已成呆帐,但尚未按规定程序报批核销的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有偿资金。
列入和核销呆帐损失,必须按规定的程序报批。
第二十九条 竣工工程是指完工工程发生经有关部门审定的工程成本支出。

第四章 负 债
第三十条 负债是指财政部门和农业综合开发机构为实施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的,需要以资产偿付的债务,包括借入有偿资金、应付工程款,应付质量保证金、其他应付款等。
第三十一条 借入有偿资金是指下级财政部门从上级财政部门借入的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有偿资金。
第三十二条 应付工程款是指农业综合开发机构在工程报帐或竣工结算后,应付未付项目施工单位的工程款项。
第三十三条 应付质量保证金是指农业综合开发机构按施工合同有关条款预留的应付给项目施工单位的工程款项。
质量保证金在完工工程试运行期满后,应及时清理结算。
第三十四条 其他应付款是指应付工程款、质量保证金以外的应付未付的款项,包括借入专项贷款、借入其他款项等。
第三十五条 各项负债应按实际发生数额和偿还数额记帐。

第五章 净资产
第三十六条 净资产是指资产减去负债后的差额,包括农综基金、竣工工程基金、完工项目结余和未完项目结余等。
第三十七条 农综基金是指本级财政拨入的农业综合开发有偿资金,以及完工项目结余、占用费收入结余、其他收入结余等转入的农业综合开发资金。
第三十八条 竣工工程基金是指已竣工待移交工程占用的基金。其金额应当与“竣工工程”一致。
第三十九条 完工项目结余是指农业综合开发机构在工程完工办理竣工决算后的资金结余。
第四十条 未完项目结余是指财政部门当年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的收入数与拨款数、支出数之间的差额。

第六章 收 入
第四十一条 收入是指财政部门和农业综合开发机构为实施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按规定渠道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包括拨入的中央财政资金、省级财政资金、地级财政资金、县级财政资金、乡级财政缴入、自筹资金缴入、有偿放款转入、委托放款转入、专项贷款转入、占用费收入、其他收入等。
第四十二条 拨入资金是指农业综合开发机构收到财政无偿拨入的农业综合开发专项资金。
第四十三条 自筹资金缴入是指单位和农民上交的用于农业综合开发的资金和材料。
第四十四条 有偿放款转入是指将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有偿资金落实债务后转作的收入。
第四十五条 委托放款转入是指将委托金融机构放款的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有偿资金落实债务后转作的收入。
第四十六条 专项贷款转入是指将统贷的农业综合开发专项贷款落实债务后转作的收入。
第四十七条 占用费收入是指按规定收取的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有偿资金占用费。
第四十八条 其他收入是指按规定从本级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有偿资金占用费收入中提取和上级补助的业务费、取得的银行存款利息等收入。

第七章 支 出
第四十九条 支出是指为实施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而发生的资金和材料的耗费,包括工程支出、科技项目支出、前期工作费支出、贷款贴息支出、占用费支出、其他支出等。
第五十条 拨出农综资金是指上级财政部门拨给下级财政部门或同级农业综合开发机构的农业综合开发专项资金。
第五十一条 中央工程支出是指中央立项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工程支出,不包括中央立项的部门项目和高新科技示范项目工程支出。
第五十二条 地方工程支出是指地方立项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工程支出。
第五十三条 部门工程支出是指中央立项的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工程支出。
第五十四条 科技项目支出是指中央立项的高新科技示范项目的支出。
第五十五条 前期工作费支出是指按规定支付的前期工作费用。
第五十六条 贷款贴息支出是指财政部门为保证农业综合开发专项贷款项目实施补贴给借款单位应付利息的支出。
第五十七条 占用费支出是指从本级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有偿资金占用费收入提取用作的业务费、借入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有偿资金支付的占用费。
第五十八条 其他支出是指按规定发生的业务费、银行手续费等支出。

第八章 会计科目
第五十九条 农业综合开发会计科目使用要求:
一、本制度规定的会计科目,是汇总和检查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活动情况和结果的总帐科目。各级财政部门和农业综合开发机构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选用,但非经财政部同意,不得减并或自行增设,不得擅自更换科目名称。
二、本制度统一规定会计科目的编号,以便于编制会计凭证,登记帐簿,实现会计电算化。各级财政部门和农业综合开发机构不得自行更改统一的会计科目编号。
三、各级财政部门和农业综合开发机构在使用会计科目编号时,应与会计科目名称同时使用。可以只使用会计科目名称,不用科目编号,但不得只填科目编号,不写科目名称。
第六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农业综合开发机构适用的会计科目如下:
会计科目表
序号 编 码 科 目 名 称
一、资产类
1 111 现金
2 112 银行存款
3 121 应收款项
4 131 有偿资金放款 *
5 132 委托放款 *
6 133 借出有偿资金 *
7 141 预付工程款 **
8 151 材料 **
9 161 待处理农综资金 *
10 171 竣工工程 **
二、负债类
11 211 借入有偿资金 *
12 221 应付工程款 **
13 231 应付质量保证金 **
14 241 其他应付款
三、净资产类
15 311 农综基金 *
16 321 竣工工程基金 **
17 331 完工项目结余 **
18 341 未完项目结余 *
四、收入类
19 410 拨入资金 **
20 411 拨入中央财政资金 *
21 412 拨入省级财政资金 *
22 413 拨入地级财政资金 *
23 414 拨入县级财政资金 *
24 421 乡级财政缴入 *
25 422 自筹资金缴入 *
26 431 有偿放款转入 *
27 432 委托放款转入 *
28 433 专项贷款转入 *
29 452 占用费收入 *
30 453 其他收入
五、支出类
31 511 拨出农综资金 *
32 521 中央工程支出 **
33 522 地方工程支出 **
34 523 部门工程支出 **
35 524 科技项目支出 **
36 541 前期工作费支出 *
37 551 贷款贴息支出 *
38 552 占用费支出 *
39 553 其他支出
注:以上科目后标注“*”号的为财政部门使用科目,标注“**”
号的为农业综合开发机构使用科目,没有标注的为两家共用科目。
第六十一条 会计科目使用说明

一、资产类
第111号科目 现金
1、本科目核算财政部门和农业综合开发机构的库存现金。
2、现金增加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现金减少时,借记“材料”、“预付工程款”等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本科目借方余额,反映库存现金数额。
3、各级财政部门农业综合开发机构应设置“现金日记帐”,出纳人员根据原始凭证逐笔顺序登记。每日终了,应计算出当日现金收入合计数,现金支出合计数和结余数,并将结余数与实际库存数核对,做到帐款相符。
第112号科目 银行存款
1、本科目核算财政部门和农业综合开发机构存入银行的农业综合开发各种款项。
2、银行存款增加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拨入中央财政资金”等有关收入类科目;银行存款减少时,借记“材料”、“预付工程款”等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本科目借方余额,反映银行存款数额。
3、各级财政部门和农业综合开发机构按开户银行和存款种类等,分别设置“银行存款日记帐”,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凭证逐笔顺序登记,每月终了应结出余额。银行存款日记帐应定期与银行对帐,至少每月一次。月终时,帐面余额与银行对帐单余额之间如有差额,应逐笔查明原因进行处理。属于未达帐项,应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第121号科目 应收款项
1、本科目核算财政部门将统贷的农业综合开发专项贷款转贷给用款单位和个人的款项以及财政部门和农业综合开发机构临时支付,应当收回的待结算款项。
2、发生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专项贷款转入”等科目;应收款项归还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本科目借方余额,反映尚待结算的应收款项累计数。
3、本科目应按债务单位或个人设置明细帐。
第131号科目 有偿资金放款
1、本科目核算财政部门借给用款单位和个人需定期收回的农业综合开发有偿资金。有偿资金放款的占用费收入不在本科目核算。
2、财政部门用于多种经营项目的有偿资金放款,发生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收到归还放款时作相反分录。对于直接用于土地治理项目的有偿资金放款,在与受益人签订协议落实债务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偿放款转入”科目;收到归还放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本科目借方余额反映尚未收回的放款累计数。
3、本科目应按债务人设置二级科目,按土地治理、多种经营、高新科技示范项目设置三级科目。
第132号科目 委托放款
1、本科目核算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委托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办理的有偿资金放款。有偿资金放款的占用费收入不在本科目核算。
2、划拨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收到归还放款时作相反分录。
本科目借方余额反映尚未收回的委托放款累计数。
3、本科目应按债务人设置二级科目,按土地治理、多种经营、高新科技示范项目设置三级科目。
第133号科目 借出有偿资金
1、本科目核算上级财政部门借给下级财政部门的农业综合开发有偿资金,资金占用费收入不在本科目核算。
2、借出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收回时作相反分录。
本科目借方余额反映尚未收回的借出有偿资金累计数。
3、本科目应按债务人设置二级科目,按土地治理、多种经营、高新科技示范项目设置三级科目。
第141号科目 预付工程款
1、本科目核算农业综合开发机构按施工合同或工程预算预付给项目施工单位的资金或材料。
2、预付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材料”等科目;转作支出时,借记“中央工程支出”等科目,贷记本科目。项目竣工移交时,本科目应无余额。
3、本科目按项目区设二级科目,三级科目应当按施工单位和项目片等分别设置。
第151号科目 材料
1、本科目核算农业综合开发的库存材料、设备等。小额的、用途明确的一次性使用材料,也可不经过本科目,而直接记入有关项目支出。
2、购入和自筹缴入材料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自筹资金缴入”等科目;材料领用时,借记“中央工程支出”等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
本科目借方余额反映材料的实际库存数。
开发项目完成时,应将剩余材料及时作价处理。处理时,借记“银行存款”、“现金”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按材料种类和规格设二级科目。
第161号科目 待处理农综资金
1、本科目核算经批准列入和核销的有偿资金放款、委托放款的呆帐损失。
2、逾期未还的有偿资金放款、委托放款经批准转入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偿资金放款”、“委托放款”等科目;按规定程序报经批准核销时,借记“农综基金”、“借入有偿资金”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本科目借方余额反映尚待核销的待处理农综资金。
3、本科目按项目名称设二级科目,按上级和本级设三级科目。
第171号科目 竣工工程
1、本科目核算完工工程发生经有关部门审定的工程成本支出,凡不构成工程成本的应核销支出,不在本科目核算。
2、竣工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竣工工程基金”科目;当竣工工程正式移交使用单位时,按竣工工程决算数额,借记“竣工工程基金”科目,贷记本科目。全部移交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3、本科目应按项目区设置二级科目,按工程名称设置三级科目。

二、负债类
第211号科目 借入有偿资金
1、本科目核算下级财政部门从上级财政部门借入的农业综合开发有偿资金。借入款项的资金占用费不应在本科目核算。
2、借入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归还时作相反分录。
本科目贷方余额,反映尚未归还的借入有偿资金累计数。
3、本科目应按开发期设置二级科目,按资金来源设置三级科目,按土地治理、多种经营、高新科技示范项目设置四级科目。
第221号科目 应付工程款
1、本科目核算农业综合开发机构在工程报帐或竣工结算后,应付未付项目施工单位的工程款项。
2、项目工程结算后,借记“中央工程支出”、“地方工程支出”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将结算后的应付工程款支付给施工单位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本科目余额反映应付未付给施工单位的款项。
3、本科目应按债权人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第251号科目 应付质量保证金
1、本科目核算按施工合同有关条款预留的应付给项目施工单位的工程款项。
2、工程结算时,借记“中央工程支出”、“地方工程支出”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支付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现金”等科目。
本科目贷方余额反映应付未付的质量保证金。
3、当发生由于工程质量问题等原因不予支付质量保证金时,应将其转入完工项目结余,借记本科目,贷记“完工项目结余”。
4、本科目应按施工单位设置明细帐户。
第261号科目 其他应付款
1、本科目核算除应付工程款、质量保证金之外的应付未付的项目款项,包括借入专项贷款、借入其他款项等。
2、发生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付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本科目贷方余额反映尚未支付的应付款项。
3、本科目应按债权人设置明细帐户。
三、净资产类
第311号科目 农综基金
1、本科目核算本级财政拨入的农业综合开发有偿资金,以及完工项目结余、占用费收入结余、其他收入结余等转入的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的增减变动情况。
2、收到拨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年终时,将“占用费收入”、“其他收入”等科目的余额转入本科目,借记“占用费收入”、“其他收入”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同时,将“占用费支出”、“其他支出”等科目的余额转入本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占用费支出”、“其他支出”等科目。
收到农业综合开发机构缴回的完工项目结余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本科目;经批准缴回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农综基金经批准转作无偿使用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拨入省级财政资金”等有关科目。
本科目贷方余额反映本级农综基金规模,年终余额结转下年。
第321号科目 竣工工程基金
1、本科目核算已竣工,但尚未移交使用单位的工程造价。不构成工程成本的支出,不在本科目核算。
2、竣工时,借记“竣工工程”科目,贷记本科目;当竣工工程正式移交使用单位时,按竣工工程决算数额,借记本科目、贷记“竣工工程”科目。本科目余额应当与“竣工工程”科目一致。全部移交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3、本科目应按项目区设置二级科目,按工程名称设置三级科目。
第331号科目 完工项目结余
1、本科目核算农业综合开发机构在工程完工办理竣工决算后的项目资金结余。
2、农业综合开发机构在开发项目竣工时,应将同一“开发期”的已完工程收入类科目和支出类科目的余额同时转入本科目,轧差出工程结余。结转收入时,借记“拨入资金”、“其他收入”等科目,贷记本科目;结转支出时,借记本科目,贷记“中央工程支出”、“地方工程支出”、“部门工程支出”、“科技项目支出”、“其他支出”等科目。同时,根据构成完工项目实际工程成本,借记“竣工工程”,贷记“竣工工程基金”。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竣工,将项目移交给使用单位时,应当将本科目的余额及时处理,结清帐目。
农业综合开发机构应将完工项目结余款项编制结余款项移交表,交回财政部门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财政部门收到农业综合开发机构缴回完工项目结余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农综基金”科目。
第341号科目 未完项目结余
1、本科目核算财政部门当年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收入数与拨出数、支出数之间的差额。
2、年终决算时,将本年度财政拨入资金与拨出资金及有关支出科目的余额结转到本科目,结转收入时,借记“拨入中央财政资金”“拨入省级财政资金”、“拨入地级财政资金”、“拨入县级财政资金”、“乡级财政缴入”、“自筹资金缴入”、“有偿放款转入”、“委托放款转入”、“专项贷款转入”等科目,贷记本科目;结转拨出和支出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拨出农综资金”、“前期工作费支出”、“贷款贴息支出”等科目。本科目贷方余额反映在财政部门的未完工项目的资金结余。项目竣工工时,本科目如有余额,转入“农综基金”,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3、本科目按开发期设置二级科目,按资金来源设三级科目。

四、收入类
第410号科目 拨入资金
1、本科目核算农业综合开发机构收到财政无偿拨入的农业综合开发专项资金。
2、收到拨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项目竣工时,将本科目余额转入“完工项目结余”,借记本科目,贷记“完工项目结余”科目。
本科目贷方余额反映未办理决算的项目资金数。
3、本科目按开发期设二级明细科目,按资金来源设三级明细科目。
第411号科目 拨入中央财政资金
1、本科目核算财政部门收到的无偿拨入的中央财政农业综合开发资金。
2、收到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年终结算时,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未完项目结余”,借记本科目,贷记“未完项目结余”科目。
本科目贷方余额反映未结算的中央财政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数,年末结转后应无余额。
3、本科目按开发期设二级明细科目,按资金渠道设三级明细科目。
第412号科目 拨入省级财政资金
1、本科目核算财政部门收到的无偿拨入的省级财政农业综合开发资金。
2、收到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年终结算时,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未完项目结余”,借记本科目,贷记“未完项目结余”科目。
本科目贷方余额反映未结算的省级财政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数,年末结转后应无余额。
3、本科目按开发期设二级明细科目,按资金渠道设三级明细科目。
第413号科目 拨入地级财政资金
1、本科目核算财政部门收到的无偿拨入的地(市)级财政农业综合开发资金。
2、收到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年终结算时,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未完项目结余”,借记本科目,贷记“未完项目结余”科目。
本科目贷方余额反映未结算的地(市)级财政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数,年末结转后应无余额。
3、本科目按开发期设二级明细科目,按资金渠道设三级明细科目。
第414号科目 拨入县级财政资金
1、本科目核算财政部门收到的无偿拨入的县级财政农业综合开发资金。
2、收到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年终结算时,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未完项目结余”,借记本科目,贷记“未完项目结余”科目。
本科目贷方余额反映未结算的县级财政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数,年末结转后应无余额。
3、本科目按开发期设二级明细科目,按资金渠道设三级明细科目。
第421号科目 乡级财政缴入
1、本科目核算乡(镇)级财政用于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资金。
2、缴入或拨入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年终结算时,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未完项目结余”,借记本科目,贷记“未完项目结余”科目。
本科目贷方余额反映未结算的乡镇财政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数,年末结转后应无余额。
3、本科目按开发期设二级明细科目,按资金渠道设三级明细科目。
第422号科目 自筹资金缴入
1、本科目核算单位或农民缴入的用于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资金或材料。
2、缴入或拨入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年终结算时,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未完项目结余”,借记本科目,贷记“未完项目结余”科目。
本科目贷方余额反映未结算的自筹资金数,年末结转后应无余额。
3、本科目按开发期设二级明细科目,按单位和个人名称设三级明细科目。
第431号科目 有偿放款转入
1、本科目核算将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有偿资金落实债务后转作的收入。
2、转入时,借记“有偿资金放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年终结算时,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未完项目结余”,借记本科目,贷记“未完项目结余”科目。
本科目贷方余额反映未结算的有偿放款转入数,年末结转后应无余额。
3、本科目按开发期设二级明细科目,按债务人设三级明细科目。
第432号科目 委托放款转入
1、本科目核算将委托金融机构放款的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有偿资金落实债务后转作的收入。
2、转入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年终结算时,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未完项目结余”,借记本科目,贷记“未完项目结余”科目。
本科目贷方余额反映未结算的委托放款转入数,年末结转后应无余额。
3、本科目按开发期设二级明细科目,按债务人设三级明细科目。
第433号科目 专项贷款转入
1、本科目核算将承贷的农业综合开发专项贷款落实债务后转作的收入。
2、转入时,借记“专项贷款放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年终结算时,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未完项目结余”,借记本科目,贷记“未完项目结余”科目。
本科目贷方余额反映未结算的专项贷款转入数,年末结转后应无余额。
3、本科目按开发期设二级明细科目,按债务人设三级明细科目。
第441号科目 占用费收入
1、本科目核算按规定收取的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有偿资金占用费。
2、收到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年末时,将本科目余额转入“农综基金”,借记本科目,贷记“农综基金”科目。
本科目年末结转后无余额。
3、本科目按上级和本级设二级明细科目。
第460号科目 其他收入
1、本科目核算按规定从本级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有偿资金占用费中提取和上级补助的业务费、取得的银行存款利息等收入。
收到或提取时,借记“银行存款”、“占用费支出”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年末时,财政部门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农综基金”,借记本科目,贷记“农综基金”科目。项目竣工时,农业综合开发机构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完工项目结余”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完工项目结余”科目。
本科目年末结转后无余额。
3、本科目可根据需要设置二级明细科目。

五、支出类
第511号科目 拨出农综资金
1、本科目核算财政部门拨给下级财政部门或同级农业综合开发机构的农业综合开发专项资金。
2、拨出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年终结算时,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未完项目结余”,借记“未完项目结余”科目,贷记本科目。
本科目年末结转后无余额。
3、本科目按开发期设二级明细科目,按项目区设三级明细科目,按资金来源设四级明细科目。
第521号科目 中央工程支出
1、本科目核算除中央部门项目和高新科技示范项目以外的中央立项项目资金的支出。
2、支出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预付工程款”等科目;项目竣工时,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完工项目结余”,借记“完工项目结余”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按开发期设二级明细科目,按项目区设三级明细科目,按土地治理、多种经营、高新科技示范项目设四级明细科目,按有关治理措施设五级明细科目。
第522号科目 地方工程支出
1、本科目核算地方立项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工程支出。
2、支出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预付工程款”等科目;项目竣工时,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完工项目结余”,借记“完工项目结余”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按开发期设二级明细科目,按项目区设三级明细科目,按土地治理、多种经营、高新科技示范项目设四级明细科目,按有关治理措施设五级明细科目。
第523号科目 部门工程支出
1、本科目核算中央立项的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工程支出。
2、支出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预付工程款”等科目;项目竣工时,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完工项目结余”,借记“完工项目结余”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按开发期设二级明细科目,按项目名称设三级明细科目,按有关治理措施设四级明细科目。
第531号科目 科技项目支出
1、本科目核算中央单独立项的高新科技示范项目的支出。
2、支出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预付工程款”等科目;项目竣工时,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完工项目结余”,借记“完工项目结余”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按开发期设二级明细科目,按项目名称设三级明细科目,按有关治理措施设四级明细科目。
第541号科目 前期工作费支出
1、本科目核算财政部门按规定支付的前期工作费用。
2、支付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年末时,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未完项目结余”,借记“未完项目结余”科目,贷记本科目。
本科目年末结转后无余额。
3、本科目按开发期设置二级明细科目。
第551号科目 贷款贴息支出
1、本科目核算财政部门为保证农业综合开发专项贷款项目实施补贴给借款单位应付利息的支出。
2、发生支出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年末时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未完项目结余”,借记“未完项目结余”科目,贷记本科目。
本科目年末结转后无余额。
3、本科目按开发期设二级明细科目,按项目名称设三级明细科目。
第552号科目 占用费支出
1、本科目核算从本级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有偿资金占用费收入提取用作的业务费、借入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有偿资金支付的占用费。
2、发生支出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其他收入”等科目;年末时将本科目余额转入“农综基金”,借记“农综基金”科目,贷记本科目。
本科目年末结转后无余额。
第553号科目 其他支出
1、本科目核算按规定发生的业务费、银行手续费等支出。
2、发生支出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年末结算时,财政部门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农综基金”,借记“农综基金”科目,贷记本科目。项目竣工时,农业综合开发机构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完工项目结余”,借记“完工项目结余”,贷记本科目。
本科目结转后无余额。

第九章 年终清理结算和结帐
第六十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在年度终了前,应根据决算编审要求,对各种收支帐目、往来款项、货币资金、财产物资进行全面的清理结算,并在此基础上办理年度结帐,编报决算。
各级农业综合开发机构在年度终了时,若开发项目尚未完工,则不实行年度结算,只需结出各科目年末余额,待在项目竣工时一并办理结帐,编报竣工决算。
第六十三条 年终清理结算的主要事项如下:
与同级财政预算核对年度财政预算收支和预算调整情况,保证与预算数字相符;要与上下级核对年度预算调整及资金拨付情况,保证相互之间数字相符。
与农业综合开发机构及各项目用款单位核对拨借款数额,保证拨借款项相符。
及时同开户银行对帐,银行存款帐面余额要同银行对帐单的余额相符。帐面现金余额,要同库存现金相符。
清理债权债务,收回、归还到期款项,对待处理农综资金及时清理报批。
对库存材料进行清查盘点,加强材料管理和成本核算。
第六十四条 经过年终清理和结算,把各项结算收支记入旧帐后,即可办理年终结帐。年终结帐工作一般分为年终转帐、结清旧帐和记入新帐三个环节,依次作帐。
年终转帐。计算出各帐户12月份合计数和全年累计数,结出12月末余额,编制结帐前的“资产负债表”。试算平衡后,再将各个收支帐户的余额分别转入“未完项目结余”或“农综基金”科目,填制12月31日的记帐凭单办理结帐。
结清旧帐。将各个收入和支出帐户的借方、贷方结出全年总计数,然后在下面划双红线,表示本帐户全部结清。对年终有余额的帐户,在“摘要”栏内注明“结转下年”字样,表示转入新帐。
记入新帐。根据本年度各个总帐帐户和明细帐户年终转帐后的余额编制年终决算“资产负债表”和有关明细表(不编记帐凭证),将表列各帐户的余额直接记入新年度有关帐户,并在“摘要”栏注明“上年结转”字样,以区别新年度发生数。

第十章 会计报表的编审
第六十五条 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会计报表是反映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筹集、使用及其执行结果的书面报告,是各级农业综合开发机构、财政、银行、项目区农民了解情况、掌握政策、推动农业综合开发工作的重要资料,也是编制长期农业综合开发规划和下期实施计划的基础。
第六十六条 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资金收支总表、基金和结余情况表、财政资金收支决算表、支出明细表、财政资金拨借情况表、财政有偿资金使用和回收情况表、财政有偿资金科目余额表和报表编制说明书。会计报表格式及编制说明见本办法附件。
第六十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农业综合开发机构应按上级规定报送月份、季度、年度及项目竣工决算报表,会计报表要做到数字真实、内容完整、报送及时。
报表应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帐簿记录和其它有关资料编制,切实做到帐表相符,不得估列代编,更不能弄虚作假。
汇总单位除编制本级报表外,还应根据本级报表和审核无误的全部所属单位报表,编制汇总会计报表。
各级财政部门和农业综合开发机构应按上级要求的时限和方式,及时报送报表,保证上级汇总的需要。月份会计报表应于月份终了10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六十八条 本制度不适用于具体实施农业综合开发多种经营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农业综合开发机构经费核算,按行政或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执行。
第六十九条 本制度没有特殊规定的一般会计处理方法,按财政部发布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办理。会计档案的管理,按财政部、国家档案局颁发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执行。
第七十条 本制度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七十一条 本制度自1999年1月1日起试行。各地区、各部门自行制定的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会计制度同时废止。

附件一 会计报表格式
农业综合开发资产负债表
年 月 日
农发会01表 单位:元
----------------------------------------------------------------------------------------
|科目编号| 资产部类 |年初数|期末数|科目编号| 负债部类 |年初数|期末数|
|--------|--------------|------|------|--------|----------------|------|------|
| | 一、资产类 | | | | 二、负债类 | | |
|--------|--------------|------|------|--------|----------------|------|------|
|111 |现金 | | |211 |借入有偿资金 | | |
|--------|--------------|------|------|--------|----------------|------|------|
|112 |银行存款 | | |221 |应付工程款 | | |
|--------|--------------|------|------|--------|----------------|------|------|
|121 |应收款项 | | |231 |应付质量保证金 | | |
|--------|--------------|------|------|--------|----------------|------|------|
|131 |有偿资金放款 | | |241 |其他应付款 | | |
|--------|--------------|------|------|--------|----------------|------|------|
|132 |委托放款 | | | | | | |
|--------|--------------|------|------|--------|----------------|------|------|
|133 |借出有偿资金 | | | | 负债类合计 | | |
|--------|--------------|------|------|--------|----------------|------|------|
|141 |预付工程款 | | | | | | |
|--------|--------------|------|------|--------|----------------|------|------|
|151 |材料 | | | | | | |
|--------|--------------|------|------|--------|----------------|------|------|
|161 |待处理农综资金| | | | | | |
|--------|--------------|------|------|--------|----------------|------|------|
|171 |竣工工程 | | | | | | |
|--------|--------------|------|------|--------|----------------|------|------|
| | | | | | 三、净资产类 | | |
|--------|--------------|------|------|--------|----------------|------|------|
| | 资产类合计 | | |311 |农综基金 | | |
|--------|--------------|------|------|--------|----------------|------|------|
| | | | |321 |竣工工程基金 | | |
|--------|--------------|------|------|--------|----------------|------|------|
| | | | |331 |完工项目结余 | | |
|--------|--------------|------|------|--------|----------------|------|------|
| | | | |341 |未完项目结余 | | |
|--------|--------------|------|------|--------|----------------|------|------|
| | | | | | 净资产类合计 | | |
|--------|--------------|------|------|--------|----------------|------|------|
| | 五、支出类 | | | | 四、收入类 | | |
|--------|--------------|------|------|--------|----------------|------|------|
|511 |拨出农综资金 | | |410 |拨入资金 | | |
|--------|--------------|------|------|--------|----------------|------|------|
|521 |中央工程支出 | | |411 |拨入中央财政资金| | |
|--------|--------------|------|------|--------|----------------|------|------|
|522 |地方工程支出 | | |412 |拨入省级财政资金| | |
|--------|--------------|------|------|--------|----------------|------|------|
|523 |部门工程支出 | | |413 |拨入地级财政资金| | |
|--------|--------------|------|------|--------|----------------|------|------|
|531 |科技项目支出 | | |414 |拨入县级财政资金| | |
|--------|--------------|------|------|--------|----------------|------|------|
|541 |前期工作费支出| | |421 |乡级财政缴入 | | |
|--------|--------------|------|------|--------|----------------|------|------|
|551 |贷款贴息支出 | | |422 |自筹资金缴入 | | |
|--------|--------------|------|------|--------|----------------|------|------|
|552 |占用费支出 | | |431 |有偿放款转入 | | |
|--------|--------------|------|------|--------|----------------|------|------|
|553 |其他支出 | | |432 |委托放款转入 | | |
|--------|--------------|------|------|--------|----------------|------|------|
| | | | |433 |专项贷款转入 | | |
|--------|--------------|------|------|--------|----------------|------|------|
| | | | |452 |占用费收入 | | |
|--------|--------------|------|------|--------|----------------|------|------|
| | | | |453 |其他收入 | | |
|--------|--------------|------|------|--------|----------------|------|------|
| | 支出类合计 | | | | 收入类合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资产部类总计| | | | 负债部类总计 | | |
----------------------------------------------------------------------------------------
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收支总表
年 月
农发会02表 单位:元
------------------------------------------------------------------------------------------------------
| 收入项目名称 |本期数|累计数| 支出项目名称 |本期数|累计数| 结余项目名称 |期末数|
|--------------------|------|------|------------------|------|------|----------------|------|
|一、农综资金收入 | | |一、农综资金支出 | | |一、农综资金结余| |
|--------------------|------|------|------------------|------|------|----------------|------|
|1、拨入中央财政资金| | |1、拨出农综资金 | | | | |
|--------------------|------|------|------------------|------|------|----------------|------|
|2、拨入省级财政资金| | |2、前期工作费支出| | | | |
|--------------------|------|------|------------------|------|------|----------------|------|
|3、拨入地级财政资金| | |3、贷款贴息支出 | | | | |
|--------------------|------|------|------------------|------|------|----------------|------|
|4、拨入县级财政资金| | |二、农综项目支出 | | |二、农综项目结余| |
|--------------------|------|------|------------------|------|------|----------------|------|
|5、乡级财政缴入 | | |1、中央工程支出 | | | | |
|--------------------|------|------|------------------|------|------|----------------|------|
|6、自筹资金缴入 | | |2、地方工程支出 | | | | |
|--------------------|------|------|------------------|------|------|----------------|------|
|7、有偿放款转入 | | |3、部门工程支出 | | | | |
|--------------------|------|------|------------------|------|------|----------------|------|
|8、委托放款转入 | | |4、科技项目支出 | | | | |
|--------------------|------|------|------------------|------|------|----------------|------|
|9、专项贷款转入 | | |三、其他支出 | | |三、其他收支结余| |
|--------------------|------|------|------------------|------|------|----------------|------|
|二、农综项目收入 | | |1、占用费支出 | | | | |
|--------------------|------|------|------------------|------|------|----------------|------|
|1、拨入资金 | | |2、其他支出 | | | | |
|--------------------|------|------|------------------|------|------|----------------|------|
|三、其他收入 | | | | | | | |
|--------------------|------|------|------------------|------|------|----------------|------|
|1、占用费收入 | | | | | | | |
|--------------------|------|------|------------------|------|------|----------------|------|
|2、其他收入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收入总计 | | |支出总计 | | |结余总计 | |
------------------------------------------------------------------------------------------------------
农综基金及结余情况表
( 年度)
农发会03表 单位:元
--------------------------------------------------------------------------------------------------------------
| 农综基金 | 竣工工程基金 | 完工项目结余 | 未完项目结余 |
|--------------------------|----------------------|--------------------------|--------------------------|
|一、年初数 | |一、年初数 | |一、年初数 | |一、年初数 | |
|--------------------|----|----------------|----|--------------------|----|--------------------|----|
|二、本年增加数 | |二、本年增加数 | |二、本年增加数 | |二、本年增加数 | |
|--------------------|----|----------------|----|--------------------|----|--------------------|----|
|1、本级财政拨入 | |1、竣工工程转入| |1、完项目结余转入 | |1、本年未完项目结余| |
|--------------------|----|----------------|----|--------------------|----|--------------------|----|
|2、完工项目结余转入| |2、 | |2、农综基金抵补亏损| |2、 | |
|--------------------|----|----------------|----|--------------------|----|--------------------|----|
|3、其他收支结余转入| |3、 | |3、 | | | |
|--------------------|----|----------------|----|--------------------|----|--------------------|----|

不分页显示   总共3页  1 [2] [3]

  下一页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