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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人工流产需要行政审批?/杨涛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12:26:06  浏览:859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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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人工流产需要行政审批?

 杨  涛


为了平衡男女性别比例,最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出台了新的规定,怀孕14周以上做人工流产要经过行政审批。虽然,有关部门对此规定一再表示是为了社会稳定,但还是遭到了市民的质疑,许多人认为这个规定侵害了个人隐私权。(《生活报》3月29日)
关于妇女是否享有堕胎的自由一直以来就是西方社会一个争议焦点,反对一方是基于天主教的教义,认为堕胎违背天主教的精神,是扼杀生命的表现,而赞同的认为堕胎是人行使处置自己身体的自由。然而,在中国,一些地方作出怀孕一定时间做人工流产要经过行政审批的规定,却有着不同的语境,在中国没有不准堕胎的传统,妇女堕胎历来都是天经地义,并且在实施计划生育政策时,政府还是鼓励堕胎、强制堕胎。现在之所以作出需要行政审批的规定,是基于当前我国出现的出生人口性别严重失衡的态势,我国的出生人口男女性别比例正常值应为102至107∶100,但现在实际上已经达到了116.9∶100。而人口性别严重失衡,会造成婚姻年龄段男女两性的比例失调和未来婚配的失衡,也会影响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和可持续发展,影响人口的安全、民族的繁荣和社会的稳定。
由此看来,哈尔滨市为调控人口男女性别比例,做出这样的人工流产规定,出发点当然是好的。其实,不止哈尔滨市,在河南省、陕西省等许多地方相继出台了类似的规定。但是,为了公共利益或者说代际利益,不能说就可以随便对人的自由进行剥夺。罗兰说过:“自由,自由,多少罪恶假汝之名以行。”同样,在制订任何一部法律或政策之时,也不能不考虑其合法、合理性和可能产生的不良后果,否则也可能播下龙种,收获跳蚤。
首先,胎儿不是民事主体,在公法上也不是公民,因此,堕胎从法律意义上讲就是一个人处置自己身体的权利和自由,是一种基本的人身权利,那么作出:“怀孕14周以上、出于非医学需要打算终止妊娠的妇女,必须经所在地计划生育部门的书面批准,未获批准的,不管出于什么原因,都不能做人工流产手术。”这样的规定,就是对人的基本权利的限制。此外,正如一些市民所说的,这样的规定也可能侵犯人的隐私权,因为相当一部分的女性由于避孕工具使用不当意外怀孕,或者未婚先孕、遭到强暴而怀孕等,如果需要出具证明,就涉及到个人隐私。那么,对于这一个可能限制人的基本权利和侵犯隐私权的规定,是不是应该交由全国人大,经过代表们的充分讨论,由法律来进行规范呢?
其次,要求堕胎必须经行政审批的规定要考虑其实施的必要性和效率。这种行政审批实际上就是设立行政许可,政府设立行政许可就可能存在权力寻租的问题,而妇女堕胎是否为了选择胎儿性别的动机,也是难以证明的事,这就给权力进行寻租带来很大的方便。而且,这种做法也可能没有效率,因为妇女也可能寻求其他土法堕胎,导致其他危险的情形出现。这不如控制胎儿性别鉴定有效,规定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开展胎儿性别鉴定,同时对B超诊断仪的销售和使用进行控制。如果采取上述方法可以控制性别判断,那么就没有必要限制妇女堕胎自由。当然,更为重要的是,必须从源头上逐步解决重男轻女的问题,事实上,经济越发达、文明程度越高,这种观念就越弱。男孩偏好,还与我国现代的社会保障制度不完善有着密切的关系,家庭依然是广大农村地区老人的主要依靠,“养儿防老”的思想仍然有着现实的土壤。因此,在进行技术控制的同时,必须从宏观上铲除这种滋生的土壤。
所以,在目前各地自行其是出台做人工流产要经过行政审批的规定,其合法性和合理性都值得质疑,我们建议,这一问题最好能提交全国人大,经过代表或全民充分讨论,以决定应该采取什么样的措施来应对这种人口性别严重失衡的形势。

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 杨涛 华东政法学院法律硕士   邮编:341000   
tao1991@tom.com
tao9928@tom.com
个人博客:浩瀚法网 (http://tao1991.fyfz.cn) 欢迎光临、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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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劳动模范评选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劳动模范评选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金政办发〔2005〕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金华市劳动模范评选和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金华市人民政府
二OO五年一月十二日


金华市劳动模范评选和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劳动模范的评选和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劳动模范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建设中的模范带头作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金华市劳动模范推荐评选和管理工作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由市劳动竞赛委员会负责,其具体工作由市总工会承担。
  第三条 金华市人民政府命名的劳动模范、模范集体的评选和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评  选

  第四条 评选推荐劳动模范坚持面向基层、面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事业第一线,群众公认,兼顾各行各业的原则。
  第五条 劳动模范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热爱祖国,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思想品质、职业道德和开拓创新、乐于奉献精神,有较广泛的群众基础,在我市的“三个文明”建设中起表率示范作用,工作业绩突出,为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作出较大贡献。
  第六条 根据不同时期,可制定体现时代精神和时代特色的劳动模范具体评选条件。
  第七条 评选推荐劳动模范的程序:
  1、基层工会组织推荐。被推荐的对象,应由群众民主评选产生,并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民主管理联席会(农村经村民委员会,街道经社区居民委员会)讨论同意;
  2、组织联评。在基层同意推荐后,各县(市、区)总工会和市直系统工会(工委)对推荐对象先进事迹进行核实,并听取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意见,然后由县(市、区)总工会或评委会、市直由系统工委(或评委会)组织联评,评选推荐出市劳动模范候选人、市模范集体候选单位;
  3、由市劳动竞赛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对推荐对象进行考察,并征求市纪委、监察局、税务局、审计局等部门意见;
  4、由市总工会常委会对市劳动模范候选人、模范集体候选单位进行初审,再提交市劳动竞赛委员会审议,评出市劳动模范、模范集体的预选名单;
  5、将评选推荐的劳动模范和模范集体预选名单,通过新闻媒体进行公示,然后将正式名单上报市人民政府,由市人民政府审查批准;
  各县(市、区)以上机关的政务公开办公室及基层职代会参与对评选过程的监督,以保证评选推荐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

第三章 命名表彰

  第八条 金华市劳动模范由市人民政府命名表彰。
  第九条 金华市劳动模范命名表彰每三年举行一次。如提前或推迟举行,需经市政府同意。
  第十条 在“三个文明”建设中涌现出来的影响重大、贡献特别突出的先进人物,不受三年一次评选的限制,由市人民政府及时命名表彰,授予市劳动模范称号。

第四章 奖励和待遇

  第十一条 对劳动模范的奖励要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以精神奖励为主。在市劳动模范命名时,由市人民政府颁发荣誉证书和一次性奖金。奖金标准由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十二条 各级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要认真落实劳动模范在政治上和物质生活上应享受的待遇,不断改善劳动模范的学习、工作、生活条件。
  第十三条 市劳动模范按《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落实和提高劳动模范待遇的通知》(金政办发〔2004〕71号)规定享受的各项物质生活待遇所需费用,由劳动模范所在单位承担。如有特殊困难的,由上级主管单位协调解决;上级主管单位解决确有困难的,由所在地政府财政解决。农民劳动模范应享受的各项物质生活待遇所需费用,由所在地乡镇财政承担。
  第十四条 劳动模范所在单位可依照上述精神,本着按劳分配、奖励先进的原则,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其它奖励规定。

第五章 日常管理

  第十五条 劳动模范按隶属关系实行分级管理。
  第十六条 市劳动竞赛委员会主要职责是:负责审议评选工作方案;预选金华市劳动模范;根据上级有关文件规定和要求,审查、确定省(部)级、全国劳动模范的推荐人选以及需确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市劳动竞赛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金华市总工会,负责劳动模范的日常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拟定评选表彰方案并组织实施;听取和反映劳动模范的意见、要求和建议;参与研究、制订有关政策并监督检查落实情况;认定、审批劳动模范的优惠待遇;做好劳动模范的其他有关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市劳动模范的奖励费用列入财政预算,由财政核拨。
  第十九条 劳动模范按政策规定享受的优惠待遇,应由其所在单位提出书面报告,按规定程序及管理权限逐级报批。
  第二十条 各级有关部门和劳动模范所在单位要认真总结、推广、宣传、弘扬劳动模范的先进事迹和崇高精神;要关心劳动模范的培养教育,在职劳动模范每五年要接受一次新知识培训;各级工会与劳动模范要建立联系制度。
  第二十一条 要依法维护劳动模范的合法权益,对歧视、刁难、打击、压制劳动模范的行为,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批评制止,情况严重的,要提交有关部门严肃处理。

第六章 荣誉称号的取消

  第二十二条 劳动模范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取消其荣誉称号:
  1、伪造先进事迹、剽窃他人劳动成果;
  2、违法犯罪受到刑事处罚;
  3、犯严重错误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留用察看处分;
  4、造成重大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者和因不履行职责而造成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企事业单位第一责任人;
  5、克扣或无故拖欠职工工资的企业经营者;
  6、未给职工参加养老、医疗、工伤等社会保险的企事业单位负责人;
  7、其他严重违反党纪国法,群众影响极坏,与劳动模范荣誉不相称。
  第二十三条 取消劳动模范的荣誉称号,由县(市、区)劳动竞赛委员会和市有关部门提出书面意见,经金华市劳动竞赛委员会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四条 被取消荣誉称号的,由命名机关收回荣誉奖章、证书,自撤消其荣誉称号之日起,停止享受有关待遇。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各县(市、区)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有关工作条例或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此前文件如有与本办法抵触的,按本文件规定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改进深圳陆运口岸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改进深圳陆运口岸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


国家经贸委、公安部、交通部、农业部、外经贸部、卫生部、海关总署,广东省人民政府:
国家经贸委《关于改进深圳陆运口岸管理工作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关于改进深圳陆运口岸管理工作的意见(1994年2月17日)
为了加强深圳陆运口岸的管理,减少检查检验环节,简化手续,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口岸安全、畅通,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指示,国家经贸委、国家口岸办会同公安部、人事部、交通部、农业部、外经贸部、卫生部、海关总署、国务院港澳办、新华社香港分社、国家商检局、广东省人
民政府和深圳市人民政府,在对深圳陆运口岸现场考察、研究的基础上,就改进深圳陆运口岸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深圳各陆运口岸的检查检验工作,从1994年3月1日开始,试行集中报关、报验,一次抽样,联合检查,流水作业,一条龙服务的检查检验办法,以简化手续,使进出口岸的人员、货物和交通工具更加方便、快捷。
二、为减少深圳各陆运口岸货运检查检验环节,从3月1日开始,将现行4次停车报验改为3次停车报验,即将卫检与动植检并为1个环节,进而将海关、卫检和动植检3个环节并为1个环节,将3次停车报验改为2次停车报验。
三、从3月1日开始,在深圳各陆运口岸,实行由口岸办代理统一收费,然后按标准划拨给各单位。
四、广(州)———深(圳)高速公路全线贯通后,在皇岗口岸开辟两条通道,试行24小时检查检验工作制度。
五、在边防检查实施职业化之前,深圳各陆运口岸的货运通道的边检工作由边防干部上岗执勤,以提高一线边检管理人员的素质和办事效率。
六、为减少检查检验单位重复抽样、重复检查问题,突出查验工作重点,使之分工合理,由深圳市口岸办按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圳陆路运输口岸集中查验统一收费的批复》(粤府函〔1993〕444号)的有关要求,并根据口岸实际情况,制定卫检、动植检、商检对进出口货物
分工检查检验的具体办法。
七、口岸各检查检验单位要支持口岸办的工作,凡国务院和地方政府授权口岸办组织协调所决定的事项,各单位都要执行。深圳各口岸如遇有紧急情况和重大涉外事件,由口岸办负责协调处置工作。
八、各口岸检查检验单位的工作人员,要增强服务意识,礼貌待人,认真做好查验工作。口岸各单位都要加强廉政建设,制定规章制度,堵塞漏洞,防止腐败现象的滋生,对违反规章制度的人员要从严查处。
九、为了有利于我对外贸易的发展,各检查检验主管部门及口岸办要抓紧对现行进出口检查检验的收费情况进行一次审核,对不合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要会同物价部门进行必要的清理和调整。
十、各口岸检查检验单位要积极采用先进技术装备,使检查检验工作更加科学、准确、快捷。
十一、为了使我国口岸管理与国际惯例接轨,请中央编委、国家体改委、国家口岸办会同有关部门对边检、卫检、动植检、商检等单位的机构体制改革和口岸管理改革问题进行专题研究,尽快提出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1994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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