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普通行政征用理念及程序构筑——从一则医疗仪器搬运事件谈起/胡颖廉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0 13:08:30  浏览:8270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普通行政征用理念及程序构筑
——从一则医疗仪器搬运事件谈起

(清华大学法学院 胡颖廉)


摘要:本文从“非典”期间一则医疗器械搬运事件中引出文章的主题——行政征用。通过对目前有限的理论成果的归纳梳理,提出了行政征用作为依职权具体行政行为的概念和特征,归纳出了“统一行政征用说”,并对其加以分类,包括特殊行政征用和普通行政征用。结合行政征收制度指出现代扩张征收理论的根基是公共利益、平衡补偿以及“信赖保护”,并由此勾勒出普通行政征用的一般程序,还偿试着拟出了“普通行政征用法草案大纲”,建议中国及时制定《行政征用法》。
关键词:行政征用 普通行政征用 征用程序 行政征用法
中图分类号:D912.1 文献标识码:A

目次:
事例

一、学说梳理和辨析
二、统一行政征用说的提出和展开
三、行政征用的立论根基
四、普通行政征用理念和程序的构想
一.法律依据
二.征用与被征用主体
三.征用程序
四.补偿理论
五.救济手段
六.“普通行政征用法草案大纲”
结语
结语的结语

事例:北京地坛医院是北京市卫生局指定的收治非典型性肺炎患者的定点医院。在北京市“非典”发病高峰期间,该院每天要为病人拍摄150余张X光片。由于现有的设备满足不了需要,医院便向人民医院借用了一台X光机。然而,问题出来了:没有任何一家搬家公司愿意帮他们将这台重达370公斤的救命仪器运回来。百般无奈之下,医院只好求助于公安局,一番波折后,车终于来了。但新的问题又出现了:搬运工人被搬家公司的指示不许搬运仪器。最后,是毫无装卸经验的医生和医院的保安冒着细雨将仪器扛上了车……1

运送医疗器械,是人命关天的大事,医院请搬家公司搬运却屡屡受挫。在这一事例中我们尽管可以在道德上谴责这些公司,但他们对于医院确实没有法律上的义务(双方没有合同也不受单方的强制),况且“恐非”心理作祟也无可厚非。但公安出面了事情还那么难办,最后找来了车却还是让大夫“自己动手,丰衣足食”,这就值得我们反思了。难道公安真的没有权力要求搬家公司服从其指挥?还是说理应有这个权力只是法律上有缺位2?甚至说法律本身没有缺位只是程序有缺陷?种种问题,都向我国的行政征用制度提出了“拷问3”。
一、学说梳理和辨析
行政征用制度在我国法律中有所显现,《宪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用。然而,关于该问题的研究在中国行政法学中尚处于空白和半空白状态。在数十部以“行政法”命名的教科书中,谈及行政征用问题的不多,详细阐述的更为鲜见,至于专著更是没有。笔者就手头资料为限,对该问题进行了一番梳理,归纳出如下学说:
(1)广义说。行政征收系指国家通过行政主体对非国家所有的财物进行强制有偿地征购和使用。目前主要体现在国家对集体土地的征用上,此外还有国家对文物的强制征购,行政机关对船只的强制租用等4。
(2)狭义说。行政征用,主要是对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的征用。集体土地的征用,是指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强制地将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收归国有5。
(3)包含说。行政征用是行政征收的一个种类,是指为了公共利益之目的,行政主体按照法律规定取得行政管理相对人财产的单方行为。这里的财产既包括不动产,又包括动产。财产的性质不同,征用的法律后果也有所不同6。
(4)混同说。公用征收(用)与行政征收在我国相似点很多,程序也很接近。但是,行政征收是无偿的,而公用征收(用)是有偿的7。
其他如“公共利益说”、“特定公共事业说”等也多有赞同者,限于篇幅,不加以罗列8。
在以上诸学说中,广义说相对于其他学说才显示出其“广义”,事实上列举式定义必难逃挂一漏万的厄运,所以有必要将之推而更广;狭义说将行政征用局限于集体土地征用,尽管符合了我国的立法现状,但用发展的眼光加以衡量则是不可取的,因为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国外的立法中,行政征用确实不仅仅是土地征用,土地征用也不仅仅是集体土地征用,我们研究这一问题的目的也是要构建统一的行政征用体制;包含说把行政征用作为行政征收的下位概念,将两者的并列性篡改为包容性,更是不合适的。事实上,该说也赞同征用和征收在有偿和无偿性上的区别9,所以若将之理解为广义的行政征收概念10似更妥;混同说在形式上与包含说犯了同样的错误,故于此不赘。
二、统一行政征用说的提出和展开
鉴于以上学说的缺陷,笔者试提出“统一行政征用说”:行政征用是指国家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通过行政主体依法、强制地取得行政相对人财产所有权、使用权或劳务,并给予合理补偿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包括特殊行政征用和普通行政征用。在这里,“统一”指的是征用目的(抑或称“征用之立论根基”)的统一,也就是公共利益。无论处于何种状态,平和或危急,洪水或战争,只要目的所需,措施必要,就可以启动征用程序,这便是“统一行政征用”理念。
“统一行政征用说”借用了“广义说”的合理思想,又克服了列举式定义所带来的弊端,同时还避免了其他学说所暴露出来的问题,特殊和普通的划分又使得学说内部条理清晰。根据行政征用程序展开的自然过程,归纳出其如下特征:
首先是必要性限制下的公益性和公共性
这既是行政征用的前提和基础,又成为限制征用的标尺。即国家可以且只能在公共目的下依靠公权力在其领土范围内不需要权利人的同意而将他人的财产转变为自己所有的财产,或是自己可得使用的财产。但是,权力有扩张的属性,因此这里的公共目的又是有严格限制的,限制的核心是“必要性”,必要的尺度是“现实而紧迫的公益危机或公用事业的必需”,即如果政府可以采取其他方法解决问题而不是必须采用征用财产的手段,政府应当采用其他措施11。
其次是法定性和限制性
这是依法行政原则在行政征用领域的具体要求,也是行政征用作为行政限权行为的题中应有之义。公益性本身是抽象的,因此有必要通过国家意志对其加以界定。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凡涉及公民最基本权利如财产权等只能由法律和法规加以规定,“无法律即无行政”是最好的概括12。
再次是补偿性
指的是国家对它所征用的财产的所有人给予补偿,补偿不必是对价的,但一定是合理的,因而成为侵害的必然结果。近代以来,人们的财产权利观念发生了历史性的变化,财产权利绝对的神圣不可侵犯性受到挑战。现代各国都在宪法中明确规定,政府基于社会公益之需,可以对公民财产进行征用或限制,但是须以公平补偿为前提。行政补偿制度的价值在于,它既充分体现了其对公民权利的保障功能,也充分体现了其对公共利益与个体利益的协调功能13。
复次是救济性
行政征用作为直接针对行政相对人财物之所有权抑或使用权的具体行政行为,其造成的侵害是重大而显见的,是典型的侵益行政行为,因此有必要通过法律设定全方位的监督和救济途径14。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当事人对土地征用的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最后是强制性
即行政征用是一种国家的单方强制行为,不以被征用财物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同意为前提15,显具“兜底”特征。强制性的立论根基在于国家主权的无上性,在给予补偿的条件下,一国的任何财产所有人都必须服从这一权力。强制性作为依职权行政行为的固有特征,其要义是政府守法,同时也要求政府必须具有足够的权威,真正做到令行禁止。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突尼斯共和国政府文化合作协定1995、1996、1997年执行计划

中国政府 突尼斯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突尼斯共和国政府文化合作协定1995、1996、1997年执行计划


(签订日期1995年6月22日 生效日期1995年6月2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突尼斯共和国政府为加强两国之间的文化交流和友谊,根据1979年6月22日在北京签订的文化合作协定,决定签署1995、1996、1997年度文化合作执行计划。

             (一)艺术和文化

  第一条 双方为对方在本国举办的文化、艺术活动提供便利。

  第二条 双方互换文学、艺术出版物和杂志。

  第三条 双方互派两、三名考古和博物馆学家组成的代表团,进行考察研究,为期两周,双方鼓励交换考古出版物。

  第四条 突方邀请中方每年参加突尼斯国际图书博览会。

  第五条 双方互派艺术团体访演,具体时间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第六条 双方互办电影节活动,突方邀请中方参加1996年迦太基电影节。

  第七条 
  1)在本计划有效期内,突国家剧院每年邀请中方多技能专家访突,以便帮助落实突舞台艺术学校创建杂技团的计划。具体实施事项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2)双方互换:
  a)关于戏剧的文字和视听资料;
  b)两名戏剧家为期两周的访问。
  3)突方邀请中方参加迦太基戏剧节(1995年和1997年)。

  第八条 双方互办艺术展。展览的规模、日期和随展人员的人数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第九条 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双方互办一次文化周。

  第十条 突方邀请中方每年参加迦太基夏季国际艺术节和吉姆国际交响音乐节。

  第十一条 双方表示关注两国的文化作品,并希望发展两国在该领域的合作。具体合作方式将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第十二条 突方邀请中方一个音乐、歌舞团在冬季访突演出。

  第十三条 突方请中方考虑帮助建立突尼斯国家综合文化设施的可能性。

  第十四条 突方希望中方向突文化和教育机构赠送部分中国乐器。

           (二)教育、科研和技术

  第十五条 在本计划有效期内,中方每年向突方提供10个奖学金名额;突方每年向中方提供5个奖学金名额。双方按各国现行的招生规则接受奖学金生。

  第十六条 双方互派一个由3—4人组成的教育代表团进行考察。

  第十七条 双方鼓励本国教师应聘去对方高校任教。具体时间和期限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第十八条 双方鼓励两国高等教育、科研机构之间的交流与合作,努力促进北京语言学院和布尔吉巴语言学院之间已有的合作。

  第十九条 双方鼓励在两国大学机构间直接联系的基础上交换研究人员作学术访问。
  访问时间将由有关机构商定。

  第二十条 双方支持和鼓励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活动范围内以及按照双边计划,进行教科文国家委员会间的接触和合作。

  第二十一条 双方相互交流教育大纲、教育制度的信息资料、教学经验及教材。

  第二十二条 双方将在科研和技术领域交流关于各自的机构和科研中心的资料。

  第二十三条 突科研和技术国务秘书处愿意接待中方的科研领域的专家代表团,与突尼斯的同行确定中、短期合作的基本项目。

             (三)体育和青年

  第二十四条 双方鼓励和支持两国之间进行体育交流与合作,具体事宜由双方体育机构另行商定。

  第二十五条 
  1、双方鼓励青年机构和组织开展友好活动,具体事宜由两国青年机构和组织直接商定。
  2、双方派青年代表团进行互访,交流青年工作情况和经验。

              (四)新闻

  第二十六条 双方努力落实1993年10月1日由突尼斯广播电视机构和中国广播电影电视部签订的合作协定的条款。

  第二十七条 双方保留突尼斯—非洲新闻社(TAP)总社长和他的中国同事进行互访的方针,访问的日期将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五)手工艺

  第二十八条 突方派遣两名技术人员前往中国工艺美术院校学习工艺品的设计与制作。
  具体事宜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第二十九条 突国家手工艺局聘请3名中国高级技术专家,教授以下专业的技术:陶瓷绘画和装饰、木雕、石雕。具体事宜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六)宗教

  第三十条 双方交换宗教学说方面的出版物(图书、论著、研究成果)。双方支持这类出版物的印刷和发行。

  第三十一条 突方将为中国的穆斯林大学生在其大学和其它教育机构学习伊斯兰教提供帮助。

              (七)总则

  第三十二条 团组和人员互访费用:除本计划另有规定外,派遣方负担往返国际旅费;
  接待方负担其在国内的食宿、交通及在国家医院急诊的费用。

  第三十三条 本计划不排除经外交途径商定的其它文化交流项目。

  第三十四条 本计划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本计划于1995年6月22日在北京签署,一式三份,每份均用阿拉伯文、
  中文和法文写成,三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如有理解分歧,以法文本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突尼斯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关于黄山市市级医疗机构药品招标采购管理试行办法

安徽省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市卫生局 市财政局 市物


转发市卫生局等4部门关于黄山市市级医疗机构药品招标采购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黄政办〔2001〕27号

 
市政府有关部门:
市卫生局、财政局、物价局、监察局联合制定的《黄山市市级医疗机构药品招标采购管理试行办法》业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关于黄山市市级医疗机构药品招标采购管理试行办法

市卫生局 市财政局 市物价局 市监察局

(2001年8月15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市级医疗机构药品购销活动,提高药品采购透明度,减轻社会医药费用负担,根据卫生部《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试点工作若干规定》和《黄山市市级政府招标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结合我市药品采购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公立医疗机构的药品采购。
第三条 药品招标采购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择优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 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负责管理和监督市级医疗机构药品招标采购工作。
第五条 医疗机构是药品招标采购的行为主体,据此,成立“黄山市市级医院药品招标采购联合小组”,该联合小组由市级医疗机构有关人员组成,其主要职责:
(一)组织编制市级医疗机构药品采购计划,报市卫生局药品招标采购审核办公室审核。
(二)向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申请招标。
(三)提出招标的技术和商务要求,参与编制招标文件。
(四)参与招标,配合招标机构进行招标活动。
(五)联合小组各医疗机构分别与中标方签订并履行合同。
第六条 为加强对市级药品招标采购工作的协调与监督,市卫生局成立“黄山市卫生局药品招标采购审核办公室”,其主要职责:
(一)审核市药品招标联合小组上报的药品采购计划和资金情况。
(二)审核市级医疗机构药品采购发票。对应由招标采购而未通过招标程序采购的,通知医疗机构或市卫生局结算中心拒付货款。
(三)参与编制招标文件。
(四)参与审核供应商的资格条件。
第七条 市级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由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或由医疗机构委托社会中介机构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招标。

第三章 招标采购的一般程序和方法

第八条 市级医疗机构依据临床需要和减轻患者药品费用负担的原则,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编制本期拟集中采购的药品品种(规格)和数量计划,报市药品招标采购联合小组,联合小组审核平衡后报市卫生局药品采购审核办公室,经市卫生局药品采购审核办公室审核后,向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申请招标采购。
第九条 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或其它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按国家有关规定组织招标活动。
(一)会同市卫生局药品招标 审核办公室确定采购方式。
(二)会同市药品招标采购联合小组编制和发送招标文件。
(三)会同市卫生局药品招标审核办公室审查供应商投标资格。
(四)会同市物价局审查药品供应商有关价格批文和价格资料。
(五)组织开标、评标或谈判,确定中标商。
(六)决标或洽谈商定后,组织市级有关医疗机构直接与中标商按招标(洽谈)结果签订购销合同。购销合同应符合国家有关法规规定,明确购销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七)监督中标商和有关医疗机构依据招标文件规定和双方购销合同做好药品配送工作。
第十条 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活动,一般实行公开招标。不宜实行公开招标的可采用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采购、询价采购等方式进行。
第十一条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药品目录中的药品、医疗机构临床使用量比较大的药品、单位价值较高的药品,原则上实行集中招标采购。
国家特殊管理的药品仍按有关规定采购供应。

第四章 供应商投标资格

第十二条 药品投标供应商应为合法企业,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具备国家法律规定的药品生产或经营资格,有一定的信誉和供货能力。
第十三条 参加药品投标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投标时必须提供以下相关证件资料:
(一)《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营业执照》副本或复印件。
(二)新投国产药品应提供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及药品质量标准。
(三)进口药品注册证及口岸药检报告。
(四)国产药品检验报告(地、市级以上药品检验所检验报告)。
(五)国家GMP认证或GSP达标的单位证书。
(六)代理经销商提供药品生产企业的代理授权书或法人委托书。
(七)国家定价药品的省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批准文件。
(八)专利药品的专利证书。

第五章 价格管理

第十四条 集中招标采购活动参与各方都要认真执行国家药品价格政策。
购销双方必须按照实际成交价格如实开具发票,如实记帐。
市物价局要依据有关规定加强对招标采购药品价格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五条 市级医疗机构应及时调整招标采购药品的零售价格,让利于患者。
政府定价药品,由招标医疗机构在合同签订之日起5日内报市物价局,市物价局按有关规定核定临时零售价,医疗机构可低于零售价销售,但不得高于临时零售价。
市场调节价药品,招标医疗机构应根据实际中标价格和有关规定相应制定零售价,并在5个工作日内报市物价局备案。

第六章 监督检查和纪律

第十六条 市财政、卫生、物价、工商、技术监督、药品监督、监察等部门要加强对药品招标采购工作的管理监督,做好相关政策的协调。
第十七条 市财政、卫生、药品监督部门要加强对药品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代理活动的监督。药品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市级 医疗机构委托范围内进行招标代理活动,遵守各级政府和主管部门规定的药品招标程序和代理规范,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市监察部门对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全过程实行监督,并派员参加有关招标组织。
第十九条 市级各医疗机构申报招标采购计划时不得打折扣或隐瞒不报,对列入集中招标采购的药品不得擅自采购。违者一经查实,按有关规定追究单位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条 市级各医疗机构和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及药品招标代理机构要教育药品购销、管理和医务人员遵纪守法,廉洁奉公,自觉抵制不正之风。严格禁止上述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营私舞弊、谋取私利。
严格禁止药品营销人员使用不法手段推销药品。对违法乱纪者,依法给予惩处。
第二十一条 集中招标采购活动参与各方都要认真执行国家药品价格政策。违者,由市价格主管部门按《价格法》查处。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招投标、开标、评标、定标、采购合同、法律责任、药品招标代理服务费等具体实施细则,按《黄山市市级政府招标采购管理实施细则》和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2001年12月1日开始试行。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