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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层收购若干法律问题探析/谢德莲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18:24:15  浏览:989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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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层收购若干法律问题探析

谢德莲

【内容提要】:管理层收购作为一种制度创新,对企业的有效整合、降低代理成本、经营管理以及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都有着重要作用。然而,我国在实施管理层收购的过程中仍遇到许多问题。因此,要完善我国有关管理层收购的法律法规,将管理层收购列入法制化轨道。
【关键词】:管理层收购 管理层 融资 价格 信息
随着中国加入WTO和全球经济一体化,我国企业改革面临着许多机遇和挑战,管理层收购应运而生。管理层收购已经成为改革背景下的一个亮点,它是实施产权制度改革的一贴良方,是企业深化产权制度改革的理想选择,是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的最有效途径,是企业家价值的最佳实现通道,是企业留住高级人才的“金手铐”,是激励内部人员积极性、降低代理成本、改革企业经营状况、促进企业发展的内在原动力。
一 管理层收购概述
管理层收购起源于20世纪80年代,在英、美等西方发达国家得到了广泛的应用。管理层收购最后成为了英国对公营部门私有化最常见的形式。在美国,由于管理层收购于当时盛极一时的杠杆收购紧密结合,从而得到了空前发展。在中国,管理层收购萌芽于上世纪八十年代中后期,当时管理层收购只是默默进行。十五大之后,四通集团于1999年率先开始探索管理层收购,成为我国管理层收购热潮中的第一个吃螃蟹者。①随后,从“美的”到“万家乐”,从“恒源祥”到“丽珠”,管理层收购开始席卷中华大地。
(一)管理层收购的概念
管理层收购,即Management Buyout,它是指公司的管理者或经营层利用自筹、借贷等方式所融资本购买本公司股份,从而改变企业内的控制格局以及公司资本结构,使企业的原经营者变为企业所有者的一种收购行为。②国际上对管理层收购目标公司设立的条件是:企业具有比较强且稳定的现金流生产能力,企业经营管理层在企业管理岗位上工作年限较长、经验丰富,企业债务比较低,企业具有较大的成本下降、提高经营利润的潜力空间和能力。
(二)管理层收购的特征
管理层收购是目标公司的管理者利用借贷等方式,收购本公司的股份,从而改变公司的所有者结构、控制权结构和资产结构,进而达到重组本公司的目的,并获得预期收益的一种收购行为。管理层收购具有以下特征:
1.管理层收购的主要投资者是目标公司内部的经理和管理人员,他们往往对本公司非常了解,并有很强的经营管理能力。管理层收购涉及到企业的核心商业秘密,往往政府或行业管理部门都有一些优惠措施。他们通过管理层收购使原来的经营者身份变为所有者与经营者合一的双重身份。
2.管理层收购的资金来源是管理者自筹或通过融资。这样目标公司的管理者要有较强的组织能力,融资方案必须满足借贷者的要求,也必须为权益人带来预期利润,同时借贷具有一定的融资风险。
3.管理层收购的目标公司往往是具有巨大资产或存在潜在的管理效率空间的企业。管理者通过对目标公司的控制权,重组公司结构,达到节约代理成本、获得巨大的现金流入。
4.管理层收购完成后,目标公司可能由一个上市公司变为一个非上市公司,然后经过一段时间后再行上市。管理者通过收购公司的资产或股份,减少公司的流通股或收购法人股来控制公司。
(三)管理层收购的意义
管理层收购的目的在于让企业的经营者拥有一定的股份,使其与企业所有者形成利益共同体,从而降低代理成本,促进企业发展。③管理层收购作为一种制度创新,对企业的有效整合、降低代理成本、经营管理以及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都有着重要作用。管理层收购是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明晰产权关系,提高企业业绩,激励和约束管理者,防止企业人才流失的重要途径。
(四)其他形式
在实践中管理层收购出现了许多衍生形式,有目标公司外部管理层进行的管理层收购(MBI),目标公司内部和外部管理层共同组建收购团队进行的管理层收购(BIMBO 和CHMBO),员工持股计划(ESOP),职工控股收购(EBO)等形式。
二 管理层收购若干法律问题
管理层收购的运作成功与否受众多因素影响和制约,概括起来主要包括:发达的资本市场、配套的中介机构、完善的法律法规、成熟的经理人市场、良好的社会监督和竞争机制。很显然,中国目前还不能为管理层收购提供很好的环境,尤其是在法律环境方面。由于管理层收购是在《公司法》和《证券法》颁布以后才正式露出水面,仅散见于一些法规中,有些规定甚至是相互冲突的。
(一)管理层收购的主体问题
管理层收购中管理层可以是一个人如公司的经理或董事,也可以是若干骨干,还可以是由公司员工组成的职工持股会。
1.管理层个人
管理层个人是指公司内部的高级管理人员如经理、董事等。外国通常做法是允许公司管理层工人收购本公司的股份,变经营者为所有者。而我国《证券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禁止个人持有公司超过5%的普通股。在《外经贸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内部职工持股试点暂行办法》第七条中规定:“公司内部员工只能以职工持股会的方式对改制企业持股,不允许以自然人方式对改制企业持股。”即我国管理层收购的主体只能是法人,而不可以是自然人。在实践中,盼盼集团通过韩己善的个人承包,成功收购、改组集体企业,这与此项法律规定相违背。
2.壳公司
壳公司是指在收购之前,管理层必须注册成立一家新公司作为收购目标公司的主体,然后以新公司的资产作为抵押向银行贷款,以获得足够的资金来购买目标公司的股份。在实施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首先,由管理层组成的有限责任公司对收购目标公司资产在交易数额方面没有作出限制,若壳公司对目标公司的收购是一种股权投资,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的,除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或控股公司外,所累计投资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50%。也就是说,壳公司要对目标公司进行收购的,实质上是对目标公司的投资,那么就要受投资额不得超过壳公司净资产50%上限的限制,或是经国务院严格的审批。其次,成立壳公司的发起人必符合《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股东共同出资设立。”若超过发起人超过五十人,管理层就要采取职工持股会来回避这条法律规定来实施管理层收购。再次,成立一家企业法人来承接目标公司相应的股权,其投资的资本收益在到达投资者个人时,必然要多一道交纳所得税的义务,这样对投资者个人的收益也产生巨大影响。
3.职工持股会
根据《北京市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企业职工持股会试行办法》第四条和第六条规定:“职工持股会是指依法设立的、由公司职工自愿组成的、并经核准登记的社团法人。”职工持股会会员以其出资额对职工持股会承担责任,职工持股会以其全部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职工持股会仅限于购买本公司的股份,不得用于购买社会发行得股票、债券,也不得用于向本公司以外的企事业单位投资、参股。目前在我国管理层收购案例中,管理者与职工共同收购的案例多数是采用职工持股会的方式实施的。一些地方颁布的法规对管理层和职工持股比例或投资比例作出限制。如北京市试行办法中规定会员的出资额不能超过职工持股会注册额的5%.然而四通集团的董事长和总裁认股却占职工持股会的注册额的7%,超过部分要经北京市政府特批。但是,职工持股会的做法在法律上也是存在疑问的,因为我国现行法律还没有关于信托法人的规定,目前职工持股会的性质界定为社团法人。④而按照有关规定,社团团法人是非盈利性机构,不能从事盈利性活动,所以职工持股会不能从事投资收购活动。 (二)管理层收购的融资问题
1.融资途径的合法化问题。管理层收购的资金来源主要有两部分:一是内源资金,由管理层自身提供。对管理层来说,我国实行的是低薪养廉的政策,巨大的收购资金往往是超出个人的支付能力;二是外源资金,即债权融资或股权融资。管理层收购是利用高负债的财务杠杆来实现企业并购。在国外,管理层收购是一种典型的杠杆收购方式,管理层通过发行垃圾债券等方式筹集大部分收购资金。在我国,发行垃圾债券是法律所不允许的。而且我国的《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的贷款一般不允许用于股权投资。”《贷款通则》同样规定:“从金融机构获得的贷款不得用于股本权益性投资。”同时,我国还缺少战略性投资者。这就有可能引发管理层动用职权非法占有上市公司资金,导致一系列新的圈钱行为的产生,如不当集资、目标公司先行垫资、截流应收款、企业间私人借贷等不当的融资方式。目前已实施或正在实施的管理层收购所需巨额资金中,仅有5%到10%来自公司管理层腰包,其余大部分是公司以固定资产做抵押的贷款。这种抵押本公司的股权融资,将导致公司股权价值的损失,从而损害其他持股股东的利益。
2.管理层融资后的风险承担问题。管理层收购中,借贷是融资的主要途径,管理层将担负高额的还债压力。⑤因此,在管理层收购实施几年后,存在管理层还债的问题,管理层可能通过不当的加大分红力度,增加管理层获得的股权利益,或是利用公司的人格进行不法交易获取非法利益,以偿还贷款。这样违背了管理层收购的目的,降低了公司的现金流量,透支内源融资能力,加重了企业的财务风险,影响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三)收购价格问题
收购价格是管理层收购中深受重视的问题。价格的高低、合理与否都与收购者有着密切的利益关系。对管理层来说,上市公司的流通股由于高度分散且价格较高,收购成本必然及其巨大,收购时间长,难免面会发生收购失败的意外。因此,非流通的法人股就成为管理层的主要收购对象。然而现实中往往存在以下问题。
1.对于非流通股,上市公司不约而同的规避30%的要约收购线,而通过协议收购的方式取得对收购方而言的优惠价格。因为《证券法》规定:“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的30%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向该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要约。”而且要约收购中非流通股价格规定不得低于每股净资产。然而协议收购中的价格的规定就比较宽松。其次,收购法人股一般通过协议收购来完成,是以股东的自愿为前提的。只要双方当事人在不违反国家的强制性法律规定的前提下,自愿的达成转让协议,管理层收购的完成应该是合法有效的。但是,若法人股股东不愿意转让其股份,那么管理层就无法通过友好协商来达成转让协议,这就要防止管理层利用信息的不对称性逼迫大股东转让其持有的法人股。
2.收购价格的定位。从法规上看,我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除了规定:“当收购者为被收购公司的高层管理人员或员工时,应当由被收购公司的独立董事聘请财务顾问,就被收购公司的财务状况进行分析,对收购要约的条件是否公平合理等适宜提出报告”之外,对收购价格的确定并无明确的规定。从目前已实施的管理层收购中来看,大部分的收购价格低于公司股票的每股净资产。如:美的第一次股权转让价格为2.96元,第二次股权转让价格为3元,均低于公司2000年底每股净资产4.07元;深圳方大第一次股权转让价格为3.28元,第二次转让价格为3.08元,均低于公司2000年底每股净资产3.45元。虽说价格略低是考虑了管理层、职工对公司曾作出的贡献问题,但同时也引发出管理层收购后的短期行为的法律问题,如人员流动、股权转让行为或将公司的优质资产转移到控股企业中饱私囊或转移到母公司。若管理层利用其对公司所做贡献和收购机会,先用低价收购公司股份,再以略高的价格转让公司股份,就可从中谋取可观利润。虽我国《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就规定了禁止股份有限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在买入六个月内买出。但是我国已出现的管理层收购的个案中都是采取法人持股而非个人持股的方式。因此,此项规定就无法对管理层加以约束。鉴于目前我国并未对管理层收购后管理层持股时间加以限制,管理层极易从中套利。同时管理层收购这种转让方式可能导致国有资产的流失。管理层将国有资产进行“分、卖、赏”,其后果只能使国有或集体的资产大量流失,少数个人从中受益。这样管理层收购就成为了管理层操纵股票价格,牟取暴利的工具,这与管理层收购的目的也就大相径庭了。
(四)信息披露问题
管理层收购主要采用协议收购方式进行的,为了避免因消息泄露而给收购方与被收购方带来不利的影响,在整个收购过程中主要表现为收购方与被收购方在私下进行的谈判、协商、磋商,同时为了减少交易成本,收购方常与处于大股东位置的持股方进行协议收购,因此整个收购过程中知晓内幕的人员并不多,在这种情况下,收购信息的披露就显得尤为重要。
1.管理层与大股东协议收购时,要防止管理层利用信息的不对称逼迫大股东转让股权的行为。管理层通过调剂或隐瞒利润的办法扩大上市公司的帐面亏损,然后利用帐面亏损逼迫大股东转让股权,一旦管理层收购完成后,管理层再通过调帐等方式使隐藏利润合法的出现,从而实现年底大量现金分红,以缓和管理层融资收购带来的巨大财务压力。
2.信息的隐瞒有可能损害小股东的利益。目前管理层收购的对象一般是法人股,而通过普通股实现管理层收购还比较少。管理层收购可以通过壳公司以低于净资产价格,不通过二级市场进行要约收购,若信息未及时披露,其他流通股股东实质上就被剥夺了与目标公司进行交易的权利。当管理层收购完成后,目标公司资产的再流通,就必然会伤及流通股股东的权益。实践中,许多公司在公告中很少披露管理层收购的资金来源,而违反《证券法》规定的重大信息披露原则。
(五) 对公司的监管问题
现代企业一般是所有者与经营者相分离,这样有助于企业内部的监督和管理。但是 管理层收购是通过收购的方式,使管理层由经营者变为公司的所有者。管理者和所有者的一体化,就使的公司的监管力度的削弱,不利于公司的管理和发展。尽管我国《公司法》第111条规定:“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股东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要求停止该违法行为和侵害行为的诉讼。”但是,这对小股东的利益保护仍是不够的。目前,由于我国的监管措施缺乏高层次、系统的对上市公司关联交易进行管理的法律规范,缺乏对上市公司故意将某些关联交易信息隐藏不报或拒不披露的惩罚性规定,上市公司大股东利用其对公司的控制权,通过关联交易,隐瞒企业真实的财务状况,侵犯广大中小股东权益的事情屡见不鲜。因此,小股东的利益得不到很好的法律保障。
三.完善我国管理层收购立法建议
1. 目前我国关于管理层收购的立法层次比较低,法律冲突严重。我国《证券法》中未明确界定管理层收购,只是在2002年7月27日公布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中对收购进行规定。同时,在条款中规定:“在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独立财务顾问,就被收购的公司的财务状况进行分析的问题上,如果收购人为被收购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或全体员工时,应当由被收购公司的独立董事聘请上述中介机构。”但是办法仍未归管理层收购这一收购方式进行定义,这实在是立法上的一大空缺。其次,在《证券法》中并未规定管理层收购,而散见于国务院的部门规章中,法律效率低,地方冲突严重。我国应该加紧对管理层收购的立法,提高立法层次,弥补法律空缺。
2..在管理层收购的主体上,首先,由于我国《公司法》对壳公司的投资比例规定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50%。这样壳公司的一半资产不能用于收购目标公司,可能加剧壳公司在管理层收购中资金短缺的问题,但是,若利用空闲资金投资也违背了管理层收购的初衷。因此,在壳公司设立时,应在公司章程中规定公司的设立宗旨是收购目标公司,而非盈利性经营,从而取消对壳公司股权投资方面的比例限制。其次,对于壳公司的发起人超过50人以上的,应建议采取职工持股会的形式进行管理层收购。在立法上确立职工持股会的性质和地位。借鉴英美法中的ESOP的规定,将职工持股会界定为一个基金会性质的信托法人,进入董事会参与控股、分红的一种股权形式。⑥放宽公司内部职工认购本公司股票的比例,以缓解收购中资金问题。再次,由于我国特有的历史遗留问题,一些政企不分企业,应该允许个人承包的方式进行收购,加快企业的改革。
3.在管理层收购所需资金来源方面,首先,应该允许管理层分期付款。如日本管理层可从工资中扣缴,并规定每月的限额,或用从职工的奖金中扣缴,并且实行一定的税收优惠。其次,应对《公司法》进行修改,允许管理层用目标公司的资产作抵押,筹集资金。⑦再次,引入“借入资金租赁” ⑧即管理层购买目标公司的大部分资产,再用收购的资产作为抵押向金融机构贷款,然后再购买目标公司的其余资产,收购完成后,以目标公司的经营利益偿还贷款的方式。最后,引入战略投资者和“棘轮”机制。壳公司和战略投资者共同出资收购目标公司的股份,战略投资者不参与企业的经营和管理,并委托管理层行使其股东权利,战略投资者仅享有分享受益的权利,当到达约定年限,战略投资者与管理层签定转让协议并退出战略投资。“棘轮”机制是投资者用来鼓励管理层的机制,管理层的业绩将决定投资者股份的增加与否。⑨管理层的利益与公司业绩挂钩,通过优先股的转换或赎买来实现。当公司业绩好,投资者就赎买优先股,当公司业绩未能达到预期目标时,就将优先股转为普通股。
4.在收购价格上,要在信息公开的前提下,通过产权交易市场,进行合法、公正的评估。目标公司应聘请专业的会计师、资产评估师,根据公平、公正原则进行资产评估,并由董事会和职工持股会共同讨论出价。目前资产评估的方法有市场法、收益法和成本法。成本法即是以资产的现时重置成本扣减其各项损耗价值来确定,并适当考虑管理层人员对公司的贡献而给予适当优惠。这样既客观反映资产的价值,防止资产的流失,又避免价格偏误导致对职工的不公。在股权分红上,为避免管理层过大分配红利,以偿还收购时的借款,导致目标公司现金流量减少问题的产生,可借鉴英美法系国家的做法,限制管理层收益的数额。如参照职工持股会的份额,每年只能分的股比的15%--25%,以防止过度分红现象。在股权套利上,可规定当员工获得独立股权须工作满5年后,或工作3年后获得应有份额的20%,以后逐年增加20%,7年后获得全部股份,以防止管理层的短期行为。
5.在信息披露上,要建立一套完善的信息公开机智,将信息公开贯穿于管理层收购的整个过程。在收购开始前,要公开目标公司股东、管理层及其近亲属的名称、地址及其持股状况。对收购决定、目的、收购股数、价格、金额作出公告。在收购价格宣布之前,执行人不得交易公司的股票,也不得建议其他人交易该公司的股票。在收购过程中要一直保持信息的公开。当收购完成后,管理层要对目标公司的营运计划、人事安排进行报告。在监管上,首先,应立法明确禁止性关联交易的行为及信息拒不披露的惩罚措施。如美国法律规定证券交易中涉及到虚假陈述行为,则可能被认定为犯罪;或沉默在某些情况下可以构成欺诈。其次,积极引进对公司事务作出独立、客观判断的独立董事。由于独立董事具有一定的超脱性,⑩因此由他来审理和监督重大的关联交易,要比监事会更有优势。为保证独立董事有效的发挥其经营监督作用,公司应对独立董事提供必要的经营信息,同时还应加强公司监事会对公司日常事物的监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实行独立董事与监事会的双重监督。这样既可帮助缺乏战略眼光的公司提供决策支持,又可以拓宽信息获取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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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板玻璃、玻璃纤维企业成本管理规程

国家建材局


平板玻璃、玻璃纤维企业成本管理规程

(一九八五年一月二十六日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企业成本管理,统一成本计算方法,促进平板玻璃、玻璃纤维工业的发展和新技术、新产品的开发,寻找降低成本途径,以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增加社会财富,特根据国务院颁发的《国营企业成本管理条例》和财政部制订的《国营工业、交通运输企业成本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制订《平板玻璃、玻璃纤维企业成本管理规程》。
第二条 成本管理工作,必须坚持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严格遵守国务院发布的《国营企业成本管理条例》。明确职务分工,明确经济责任,奖惩分明,自觉地运用价值规律,努力按经济规律办事。
第三条 企业对生产经营活动的全过程,必须实行全面成本管理,使各项经济活动处于有效地控制和监督之下。成本管理的主要任务是:
(一)根据上级下达的主要经济技术指标,预测成本水平,编制成本计划,并将有关指标分解落实,保证完成。
(二)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成本范围和开支标准,对一切人力、物力和财力的消耗和占用,实行严格的监督和有效的控制。
(三)正确及时地核算成本和反映生产经营活动成果。
(四)经常分析成本升降原因,挖掘内部潜力,促进成本不断降低。通过考核评比,调动职工的积极性。
第四条 本规程适用于国营平板玻璃、玻璃纤维企业,集体所有制和合资经营企业也参照执行。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成本是反映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成果的综合性指标。必须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建立厂领导下的分级分口成本管理责任制。组成纵横联结有广泛群众基础的成本管理体系,共同努力,实现降低成本的任务。
第六条 厂长(经理)对成本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全面负责,其应尽的主要责任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方针政策,同一切侵占国家收入以及铺张浪费、弄虚作假等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斗争;保证完成国家下达的成本指标任务,对企业生产经营的经济效果负完全责任。
(二)组织各职能部门和基层单位,建立各级成本管理责任制;指导财会部门将成本费用指标分解落实到各部门和基层单位。
(三)组织与领导各职能部门和基层单位努力增加生产,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消耗,完成各自承担的成本、费用计划。
第七条 总会计师或行使总会计师职权的副厂长(副经理),协助厂长(经理)具体领导成本管理工作。其应尽的主要责任是:
(一)协助厂长(经理)组织领导本企业的成本管理工作,正确执行并组织实现成本计划,贯彻成本管理规程,并对企业经济效益承担经济责任。
(二)定期检查各部门,各基层单位成本计划执行情况,对不讲求经济实效,不符合成本范围的开支事项,必须及时制止。
(三)宣传国家有关成本管理的方针、政策,严格执行财经纪律,签署或副署企业的对外经济合同,审查成本计划和重要的财务开支。
(四)协调各部门、基层单位与财会部门的关系,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
第八条 总工程师或行使总工程师职权的副厂长(副经理),协助厂长(经理)做好技术经济方面的成本管理工作,并对企业各项技术措施的经济负责。其应尽的主要责任是:
(一)对企业挖潜革新改造、设备更新,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消耗,产品更新换代、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改善劳动组织等方面,应讲究经济效益,做到技术上先进、合理,经济上节约,有实效。
(二)定期检查各部门、基层单位的有关生产、主要消耗定额及各项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的完成情况,及时分析原因,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成本计划的完成。
第九条 企业财会部门,在总会计师领导下对成本管理工作,应尽的主要责任是:
(一)制订企业的成本管理制度负责贯彻执行;
(二)组织制订各项费用定额、流动资金定额;
(三)组织制订材料、在产品、动力、劳务等厂内核算计划价格;
(四)组织编制全厂财务成本计划,并负责分解落实到各部门和基层单位;
(五)检查、考核、成本计划执行情况;
(六)组织成本核算,指导基层单位的成本管理和成本核算;
(七)负责进行成本的预测、控制、监督和分析工作;
(八)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成本开支范围,由于成本计划编制不周,对成本开支控制不严、监督不力,致使成本升高,应承担经济责任。
第十条 企业的计划统计部门,负责组织提供生产技术经济指标,协助财会部门编制成本计划,和各项计划之间的综合平衡,使成本计划与有关计划相互衔接,做到既积极先进,又切实可行。定期检查、分析生产和有关技术经济定额执行情况,组织填报统计报表,为成本管理提供有关数据。
由于计划不周未完成各项指标,致使成本升高时,应承担经济责任。
第十一条 企业的技术工艺部门,负责制订、检查、考核各项主要原、燃、材料消耗定额,定期分析定额指标执行情况;努力提高产品质量、产量、降低原材料等各种物资消耗,节约能源,降低产品成本。
由于未完成主要原燃材料消耗定额,致使成本升高时,应承担经济责任。
第十二条 企业的生产部门,负责制订生产定额,编制和落实月度生产作业计划;组织均衡生产和合理调度,缩短生产周期,减少在产品、半成品的资金占用;并负责生产资金定额的制定与考核,组织各基层单位对产品、半成品定期进行盘点。由于未完成生产计划,造成损失,致使成本升高,应承担经济责任。
第十三条 企业质量管理部门,负责制订质量管理办法,和全面质量管理;落实提高产品质量的措施;提高优级品率,控制与减少不合格产品和废品损失,由于质量管理不善,不合格品和废品增多,影响经济效益,应承担经济责任。
第十四条 企业物资供应部门,担负着降低成本的重要责任,对原材料采购成本管理和储备资金的合理使用,应尽的主要责任是:
(一)制订合理的材料计划价格,对进厂物资,要作到保质、保量、价格合理、努力降低物资的采购成本;
(二)组织制订辅助材料、备品备件、工器具等物资消耗定额,控制消耗,实行定额领发料制度,搞好以旧换新,修旧利废和综合利用;
(三)负责制订各项物资储备定额和储备资金金额。按期编制物资采购计划,合理组织物资的采购、运输、保管、使用等工作,定期检查、考核储备资金定额执行情况,防止不合理的超储和积压;
(四)对各项物资进行严格的计量检验,定期盘点,如发生不合理亏损,要采取措施,加以解决。
(五)仓库费用计划指标要分解落实到岗位,努力作到节约,保证指标不突破。
由于购入物资质量低劣、采购成本升高,发生超定额盘亏损失以及储备资金不合理超储造成积压,多支银行贷款利息等影响成本升高,应承担经济责任。
第十五条 企业销售部门,负责制订成品资金定额,按期编制销售计划,严格按照经济合同和运输计划及时组织产品发运,办理销售货款结算手续,保证完成销售收入计划;作好产品保管工作,定期进行盘点;作好市场预测,使产销紧密结合,防止产品积压;努力节约销售费用,减少产品保管亏损,合理组织产品装车发运,节省装车费用。
由于上述工作管理不善、使企业遭受损失以及费用计划超支而影响成本升高,应承担经济责任。
第十六条 企业的设备管理部门,负责制订设备利用定额和设备管理制度,编制机械设备运转、维修、保养以及备品配件自制加工计划。努力节约维修、保养费用。
由于设备管理不善造成财产损失,维修费用计划超支而致使成本升高,应承担经济责任。
第十七条 企业动力部门,负责制定水、电、气、风的消耗定额,严格计量,定期检查、考核上述定额完成情况,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解决。加强管理、努力降低能源消耗。
由于水、电等消耗未完成定额,致使成本升高,应承担经济责任。
第十八条 企业劳动工资人事部门,负责劳动定额、定员和劳动力的调配以及工资基金、奖励基金的管理。不断研究改善劳动组织,合理使用劳动力,提高出勤率和劳动生产率。编制劳动工资计划,并检查、考核、分析工资计划执行情况,会同有关部门合理使用资金。由于劳动力和工资使用的浪费,致使成本升高,应承担经济责任。
第十九条 企业安全环保部门,负责制订劳动保护、安全、环境保护措施以及劳动保护费用计划,不断改善劳动条件和厂内外自然环境,做到安全文明生产,减少生产事故,节约劳动保护费用开支,由于生产安全事故和环境保护不符要求,而造成损失与罚款,致使成本升高,应承担经济责任。
第二十条 企业工程修建部门,负责房屋建筑物维修计划的编制及修理工作。按批准计划施工,努力节约维修费用。由于施工管理不善造成浪费,维修费用超支,致使成本升高,工程修建部门应承担经济责任。
其他职能部门,都要按照各自承担的工作,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节约费用支出。未完成各自承担的费用指标,应分别承担其经济责任。
上述各积能部门在成本管理工作方面的职责,可按照企业的机构设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
第二十一条 企业的基本生产车间、辅助生产车间和部门的成本管理工作,由车间和部门直接领导,并配备专职成本员,具体担任日常成本管理工作。各车间、部门按照厂部下达的成本指标,编制成本计划,层层分解落实到班组、机台或个人,并负责监督考核各项定额指标的执行情况,提出改进措施。组织和推动班组全面开展经济核算工作,不断降低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车间、部门成本员在业务上受财会部门直接指导。
车间、部门对完成成本计划、应全面承担经济责任。
第二十二条 企业的生产班组,应在班长组长直接组织下由经济核算员担负本班组有关消耗定额及费用的指标的核算工作。其主要责任是:
根据车间下达的生产指标,消耗定额与费用指标,认真执行和开展核算,按月(或旬、日)公布检查,分析有关指标完成情况;并定期考核评比,作为评奖的依据。
班组经济核算的内容,一般是班组能直接掌握控制的有关生产、定额消耗等指标。核算方法,要作到简便易行,着重实效。
凡是未完成班组核算指标的,除班组长要承担经济责任外,班组有关成员,按各自完成情况,分别承担不同经济责任。

第三章 基础工作
第二十三条 成本管理工作。在预测、计划、实施、核算、控制、监督、分析、考核的全过程中,必须具有切实可靠的依据和规定的指标。因此,企业应建立、健全定额管理、原始记录、计划价格、计量检验、财产管理等基础工作。
第二十四条 加强定额管理。企业的所有生产、耗费都要根据生产工艺技术要求和上级规定以及成本管理需要制订定额,定额一般分为两类:
(一)数量定额:指原料、辅助材料、燃料、动力、工时等消耗以及物资储备、设备利用等定额,取决于单位产量的消耗量;辅助材料、燃料、动力消耗定额取决于生产期内的全部消耗量。因此,企业应根据生产工艺技术特点,并有利于成本管理,除制订按产品单位产量计算的消耗定额外,还应制定按设备(机台)计算的生期内(小时,班,日,月)的消耗定额。
(二)金额定额:指以金额综合的反应的车间经费、企业管理费资金占用等费用定额。
制订定额要根据企业生产技术、经营管理水平的现实情况,并参考本企业和本行业的平均先进水平进行制订。
定额核定后,生产年度内基本不变。但随着生产的发展和技术的进步,以及平板玻璃、玻璃球熔窑的炉龄影响生产的特点,要在每年编制计划之前,经过复查进行必要的修订。
定额的制定与修订,都要按经济责任制的职责分工,经过群众讨论,经总工程师、总会计师审查,报厂长批准后颁发执行。
第二十五条 健全原始记录。原始记录是企业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各个环节发生投入、产出有关数据、价值的记录,是对一切经济活动进行反映、控制和监督的法定记载。因此,企业对原材料、辅助材料、燃料、工具、动力等消耗,工时考勤、设备运转,在产品、半成品的结转和盘存,质量的分析检验,产品的包装、入库和发运以及各项费用的开支等等,都要具有完整、准确的原始记录。
各种原始记录,必须符合国加强群众管理和专业化管理的要求。所有原始记录的设立以及格式、内容的设计,由企业计划统计部门会同财会部门以及有关部门分别制定。
第二十六条 严格计划检验。企业必须认真执行国家有关计量检验法规,按产品系列,生产区域、设备机台等条件,添置完备的计量、检验、仪表仪器。并加强维修保养定期校正,保证准确无误。
第二十七条 加强财产管理。企业的一切生产资料的使用和转移,都要严格履行以下手续、制度。
(一)所有固定资产,应按固定资产管理的规定,计提折旧和大修理基金,办理增加、减少、报废、转移等手续,并及时登记固定资产台帐(卡片)保证固定资产完整无损。
(二)各种材料、半成品等流动资产,有消耗定额的,按定额发料;没有消耗定额的,应按费用指标和规定期限合理控制发料。车间领出的材料,当月未用的,应办理退库或结转手续。做到当期成本同当期实际消耗一致。
第二十八条 价格。要建立健全厂内计划价格制度。对材料,在产品、半成品、动力、劳务等,制定统一计划价格,作为厂内各车间、部门核算的统一价格依据。

第四章 成本范围
第二十九条 成本开支范围,必须按《国营企业成本管理条例》的规定,认真执行。
结合平板玻璃、玻璃纤维企业的具体情况,成本开支范围规定如下:
(一)生产过程中实际消耗的原材料、包装材料、辅助材料、备品配件、低值易耗品、燃料、动力。
(二)生产工人、管理人员的工资和由工资基金开支的津贴及按工资总额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工会经费。
(三)固定资产基本折旧基金、大修理基金、窑炉、白金复置金和矿石产量提取的更新改造基金以及固定资产租赁费等。
(四)进行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新品试制所发生的不构成固定资产的费用及购置样品,样机和一般测试仪器的费用。
(五)停工期间支付的工资、职工福利费、设备维护和管理费;削价损失和经同级财政机关批准核销的坏帐损失。
(六)财产和运输保险费、契约、合同公证费、诉讼费、聘请律师费、鉴证费、专有技术使用费以及应列入成本的排污费。
(七)流动资金贷款利息和依税法规定交纳应计入成本的税金。
(八)销售产品发生的广告费和销售机构的管理费。
(九)办公费、旅差费、修理费、劳动保护用品费、取暖费、消防费、检验费、仓库经费、教育经费、商标注册费、展览费等。
(十)按财政部规定应列入成本的其他费用。
第三十条 根据《国营企业成本管理条例》的规定,下列费用不准计入产品成本。
(一)应在基本建设基金、各种专项基金和专项经费中开支的费用。
(二)应在企业留利中开支的奖金、超过标准工资的计件工资浮动工资等。
(三)超出国家规定开支标准部分的各项费用支出。
(四)基本建设和专项借款的利息以及流动资金贷款的罚息。
(五)应在企业留利中开支的各项赔偿金、违约金、滞纳金和罚款。
(六)购置国库券的支出和按规定上交的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
(七)企业对各种公益事业和社会活动的赞助资金。
(八)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其他不属于成本开支范围的费用。
第三十一条 企业除严格遵守成本开支范围、分清不同资金渠道外,还应划清以下费用,不得任意转入下期成本;应由以后各期承担的费用不得任意提前计入本期成本。更不准以待摊和预提的方法人为地调节各期成本水平。
(一)划清本期成本与下期成本负担的界限。应由本期成本负担的费用,不得任意转入下期成本;应由以后各期承担的费用不得入意提前计入成本。更不准以待摊和预提的方法人为地调节各期成本水平。
(二)划清不同产品应负担的费用界限。企业生产产品所发生的费用,凡能确定属于某种产品,应直接计入该产品成本。几种产品共同发生的费用,应规定合理的分配方法进行分配,不得把应由某种产品负担的费用划归另一种产品负担。要划清可比产品与不可比产品,盈利产品同亏损产品成本之间的界限。
(三)划清完工产品和半成品应负担的费用界限。要根据成本核算的规定,把全部生产费用,在完工产品和半成品之间进行合理分配,以正确计算产品成本。

第五章 成本计划与控制。
第三十二条 成本计划是企业生产财务收支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行成本控制的重要依据。企业应根据上级下达的成本指标,按规定编制年度成本计划,并报经上级机关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三条 成本预测是实行成本控制,对未来成本水平做出事先测算的重要方法。在成本预测中,必须按照产品成本构成的特点,研究分析生产技术,生产组织,经营管理以及各项消耗等方面的变化情况,抓住降低成本的关键,为企企编制成本计划提供可靠的依据。
第三十四条 编制成本计划必须贯彻以提高经济效益为中心,充分挖掘企业内部潜力,严格遵守成本开支范围和费用划分的规定,力争以最少的成本耗费取得最大的经济效益。
第三十五条 企业成本计划的编制,以生产计划为基础,并与物资供应、劳动工资、设备运转和技术组织措施等计划密切衔接,相互平衡,以推动企业各方面节约人力和物力。
第三十六条 成本计划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生产费用预算:
(二)全部商品产品总成本;
(三)可比产品总成本;
(四)主要产品单位成本;
(五)可比产品成本降低额、降低率;
(六)车间经费和企业管理费预算;
(七)文字说明。
第三十七条 编制成本计划应由有关部门提供以下资料:
(一)工业总产值、商品产值、产品(半成品)产量、品种(规格)计划由计划部门提供;
(二)产品质量和主要原材料,燃料消耗定额(包括配料方案)由生产技术部门提供。
(三)水、电、汽、风消耗定额和设备维修劳务计划由动力设备部门提供;
(四)劳动定员和工资支出,由工资基金支付的奖金和各种津贴,以及临时工,外雇工的使用计划,由劳资部门提供。
(五)材料价格,消耗性材料支出计划由运输部门提供;
(六)运输装卸和运输劳务供应计划由运输部门提供;
(七)保健、防寒、防暑劳动保护用品,清凉饮料以及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费用计划,由安全环保部门提供;
(八)行政管理费用计划由行政管理部门提供;
(九)其他费用支出计划由财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提供。
第三十八条 为组织成本计划的实施,应按经济责任制的分工要求,实行指标分解:层层落实,各指标归口管理部门对分管的各项指标,分别下达生产车间或部门,明确各自降低成本任务。各车间或部门根据归口管理部门下达的指标,编制年度、季度和月度成本计划,并进一步分解落实到班组岗位或个人,以便使企业成本计划的实施建立在班组保车间,车间保全厂的环环紧扣的可靠基础上。
对成本计划的执行,必须定期进行考核、检查,及时有效的控制和监督,并和经济责任制紧密联系。
第三十九条 成本控制是保证完成成本计划,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的重要手段。实行成本控制,必须经常调查研究,掌握和分析生产消耗等技术经济指标的执行情况以及各项成本费用支出情况,并采取有效措施完成降低成本指标。
第四十条 加强成本日常管理,是实现成本计划和目标的重要措施。企业应采用控制定额,执行预算,审核支出,经济承包等手段,对生产营过程中发生的材料采购和领用,人工和费用等方面进行严格控制。
第四十一条 材料费用是成本日常管理的重要环节,企业应对材料的采购成本和消耗加以控制。
(一)材料采购管理。要制订材料采购计划成本,实行经济责任制严格考核。对国家计划分配物资要严格执行价格政策。市场采购物资要按质论价,品种对路择扰采购。合理选择供应地点减少中转环节,节约运输费用,以降低材料成本。
(二)材料消耗的控制。对主要材料的消耗要加强定额管理,一般性消耗材料应按消耗定额和计划控制发料,对材料运输和储存过程中的损耗,也要加强控制,严格材料验收和加强计量工作。材料保管要制订正常的耗损率,控制与减少仓库管理费用。
第四十二条 对工资费用管理,必须从定员定额和工资基金两方面进行控制:
(一)定员定额管理,要制订平均先进的劳动定员和工时定额,并严格执行。改善劳动组织,挖掘劳动潜力,提高劳动生产率。
(二)工资基金的管理,主要是严格控制加班加点工资和计划外用工,以及不符合规定的各种津贴和奖金。
第四十三条 各项费用支出的管理,主要是加强费用的日常控制,按费用性质划分责任单位,实行计划管理,财务会计部门按计划监督执行。

第六章 成本核算
第四十四条 根据企业的生产工艺过程和连续性生产特点,对基本生产部分的成本核算对象规定如下:
(一)产成品
1.平板玻璃,各种工业技术玻璃,玻璃纱、玻璃布,玻璃带,玻璃管,玻璃球,玻璃钢,玻璃棉等各种主要产品,都要按照品种逐个列为成本核算对象。
2.对于产量少,规格多的零星产品,可按类型列为成品核算对象。
3.对于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副产品,一般可采取按固定价格扣除的办法,不单独列为成本核算对象。但如副产品数量较大,也可以单独列为成本核算对象。
(二)在产品
1.月终尚未完工或已完工尚未入库和尚不具备入库条件的各种在产品都应列为成本核算对象。
2.玻璃熔窑,球窑,池窑中的玻璃液等数量比较稳定的在产品,为简化手续,也可采取基本不变的办法计算。
(三)自制半成品
在企业内部,一个基本生产车间已加工完毕,待转入另一个车间继续加工或暂时入库的自制半成品(如自用玻璃球)应列为成本核算对象。
(四)辅助生产
企业内部各辅助生产部门,如水、电、汽、风、修理、加工、制造、运输等,为生产提供劳务作业,都应分别列为成本核算对象。如果占生产成本比重不大的也可不单独列为成本核算对象。
第四十五条 各企业都要实行厂部和车间两级的成本核算体制。车间一级一般可采用厂内材料计划价格和材料耗用的实际数量以及实际支出的工资、费用等计算车间成本。厂部必须计算实际工厂成本。
第四十六条 为反映产品成本的构成,便于分析比较,寻找降低成本途径,规定成本项目如下:
(一)原材料:构成产品实体所消耗的各种原料,如:平板玻璃所消耗的矽砂,砂岩,长石,白云石,纯碱,芒硝等;玻璃纤维产品所消耗的玻璃球,润滑剂;玻璃钢产品所耗用的玻璃布,树脂定长玻璃纤维等。玻璃纤维企业的废丝收入,可在成本项目内表示。
(二)包装材料:产品包装用的各种包装材料。如平板玻璃包装用的板材、元钉、稻草以及折迭箱、集装箱(架)等,玻璃纤维包装用纸、纸管、纸箱等。
(三)燃料:基本生产工艺用燃料,如煤,重油,煤气等。
(四)动力:基本生产工艺用电。
(五)生产工人工资:基本生产车间直接从事操作工人的工资和工资性质的各种津贴。
(六)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按现行规定提存比例提取的生产工人的职工福利基金。
(七)车间经费:基本生产车间为管理和组织生产所发生的费用(详见第四十七条)。
(八)企业管理费:企业管理部门为管理和组织生产所发生的费用(详见第四十八条)。
第四十七条 车间经费的明细项目规定如下:
(一)工资:指车间管理人员、辅助工人的工资和工资性质的各种津贴;
(二)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指按上述工资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
(三)折旧费:指车间的各项固定资产,按照规定计提的折旧费和按产量提取的更新改造资金;
(四)修理费:指车间所用的固定资产,按照规定提取的大修理基金和发生的经常修理费,车间所使用的低值易耗品的修理费也包括本项目内;
(五)办公费:指车间管理工作支付的印刷、邮电、办公用品等费用;
(六)水电费:指车间消耗水和照明用电的费用;
(七)取暖费:指车间取暖所发生的费用;
(八)租赁费:指车间从外部租入的各种固定资产和工具而支付的租金;
(九)消耗材料费:指车间为进行生产所实耗的各种消耗材料;
(十)保险费:指车间应负担的财产保险费;
(十一)低值易耗品摊销:指车间所使用的低值易耗品的摊销费;
(十二)劳动保护费:指车间所发生的各种劳动保护费,如不构成固定资产的安全装置,卫生设备,工作服,工作鞋,保健及防暑降温等费用;
(十三)在产品盘亏和毁损:指车间所发生的并已按照规定报经批准由产品成本负担的在产品盘亏和毁损。在产品的盘盈应从本项目内减除;
(十四)窑炉复置金(白金复置金):按冷修周期预提的窑炉复置金及白金复置金;
(十五)引进技术转让费:包括许证费、专利费、设计费等;
(十六)其它:指不能列入以上各项目的车间管理费用,其中较大的费用开支,应在本项目下增列其中×××项目,单独反映。
第四十八条 企业管理费明细项目规定如下:
(一)工资:指管理部门的职工工资:
(二)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指上述工资按照规定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
(三)工会经费:企业按照规定提取拨交工会的工会经费;
(四)职工教育经费:企业按照规定支付的职工教育经费;
(五)折旧费:指管理部门和福利部门的各项固定资产按照规定计提的折旧费;
(六)修理费:指管理部门所使用的固定资产按照规定提取的大修理基金和发生的经常修理费。管理部门所使用的低值易耗品的修理费也包括在本项目内;
(七)办公费:指管理部门支付的印刷、邮电、办公用品等办公费用;
(八)水电费:指管理部门所消耗水、电而支付的费用;
(九)取暖费:指管理部门取暖所发生的费用;
(十)试验检验费:指对材料、产品进行分析、化验、检验所发生的费用,包括工厂试验室和检验部门所耗用的材料,委托外部进行检查试验的费用以及进行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新产品试制所发生的不构成固定资产的费用,购置样品、样机和一般测试仪器的费用;
(十一)设计制图费:指设计生产部门的日常经费,应包括生产设计部门支付的图纸及其他用品费和委托外部设计制图时所付的费用等;
(十二)租赁费:指管理部门从外部租入各种固定资产和用具等而支付的租金;
(十三)差旅费:指企业职工因公外出的各种差旅费和市内交通费、探亲旅费等;
(十四)会议费:指企业因召开会议按规定支付的各种费用,其中包括:会议伙食补助费、会议公杂费、住宿费和会场租赁费,会议交通费等;
(十五)出国人员经费:指经上级批准职工出国考察、签订合同、培训等按规定支付的各种费用;
(十六)保险费:指管理部门、福利部门应负担的财产保险费;
(十七)公证咨询费: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所支付的契约、合同公证费、诉讼费、聘请律师费、科学技术和经营管理咨询费;
(十八)低值易耗品摊销:指管理部门所使用的低值易耗品摊销费;
(十九)排污费:根据环境保护法和国务院有关文件的规定交纳的排污费用。但从开征三年起继续超标排污,按规定加收的排污费和罚款,应在企业留用利润中开支,不得列入本项目;
(二十)运输费:管理部门应负担的厂内运输部门和厂外运输机构所供应的运输劳务费用;
(二十一)仓库经费:指材料或成品仓库为进行保管,整理等工作所耗用的材料和其他各种费用;
(二十二)产品“三包”损失:指企业因实行产品“三包”而支付的各种费用和发生的损失及削价损失;
(二十三)坏帐损失:指经财政机关批准核销的坏帐损失;
(二十四)材料产品盘亏和毁损:指材料、产品的盘亏和毁损减盘盈后的净损失;
(二十五)警卫消防费:指企业警卫和消防机构的日常经费;如消耗的消防用材料物资等;
(二十六)利息支出:指企业支付的利息支出,减除利息收入后的净额。银行按规定加收的各种加息和罚息,应在企业留用利润中开支,不得列入成本;
(二十七)上级公司管理费:指企业按规定上交的公司管理费;
(二十八)新技术开发费:指经批准按销售收入的1%提取的企业新技术开发费用;
(二十九)交纳税金:按国家规定应计入成本的税金;
(三十)合理化建议奖:按国家规定列入的技术改进和合理化建议奖;
(三十一)其他:指不能列入以上各项目的各种企业管理费,如:展览费,商品注册费、停工损失等,其中较大的费用开支,应在本项目下增列:“其中……”项目单独反映。
第四十九条 成本计算的一般程序。首先汇集基本生产车间、辅助车间(部门)和管理部门所发生的各种生产费用,然后将所汇集的生产费用进行分配,以计算各种产品、自制半成品、在产品的总成本和单位成本。
第五十条 为了正确反映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一切生产费用的汇集,均以当期实际发生数为准,不得任意用待摊或预提的办法平衡成本。
第五十一条 基本生产费用的汇集与分配规定如下:
(一)应计入产品成本的材料费用,其主要材料、包装用材料、燃料等,均以实际价格计算。辅助材料、配件、耐火材料等,均以计划价格计算。
根据各车间、部门的材料领退数量及其金额,按用途进行分类计算汇总,计入有关成本项目。耗用材料实际成本与计划成本的差异,按成本项目分别调整。
(二)应计入产品成本的工资及按规定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分别计入各车间、部门有关成本项目。应由职工福利基金、营业外支出和其他独立核算单位列支的工资计提的职工福利基金,不得列入产品成本。
(三)车间经费,月末全部结转计入完工产品成本。企业管理费由财务部门汇集,由当月完工产品负担。
第五十二条 辅助生产一般应单独核算加工机件和劳务成本,其费用的分配规定如下:
(一)除自制工具、配件、备件完工后按成本入库,视同材料处理外,所发生的费用,分别核算计入当期受益产品成本,和各项专用基金等受益项目;
(二)厂内供电、供水、供风和供汽等动力成本,可按耗电度数供水、供汽吨数和供风的立方米;机修、筑炉的成本,可按作业工时;运输、装卸的成本可按吨公里。吨或作业工时,分别分配给受益的产品、车间或部门。辅助车间相互之间的劳务供应,可采用一次交互分配法进行结算;
(三)辅助生产向企业内部各单位提供的产品和劳务,如按厂内计划价格结算,实际成本与计划成本的差异,全部由财务部门汇集,分配给各有关受益车间和部门。
第五十三条 平板玻璃成本的计算,根据其连续性生产的工艺特点,基本生产部分的成本计算采取分步法,辅助生产部分采取一次交互分配进行分配;碎玻璃采取还原法计算。
(一)产品产量的计算单位:平板玻璃为重量箱;压延、工业技术玻璃为平方米。
(二)主要定额材料消耗的计算,应按实际出库量,或按调合料生产量加定额损耗(包括自然水份)统计计算。
(三)原料半成品成本计算公式:
当月实际材料单价×月末半成品盘点数量=月末半成品成本(加工费不计入月末半成品成本,全部计入当月成本)
(四)调合料成本计算:
产量以转下工序的调合料吨数计算,公式如下:
调合料生产过程中发生的料、工、电费用+期初半成品成本-期未半成品成本=本期调合料总成本,并转下工序
(五)熔窑玻璃液成本计算公式:
计划价格×在窑熔液量=在窑玻璃液成本(如果溶窑改变容积,在窑玻璃液成本随之变动)
(六)合格原板成本;按转下工序的合格原板量计算,公式如下:
上工序转入调合料成本+本车间发生的燃料、电、工资费用=合格原板总成本
(七)本箱成本:按转下工序的木箱产量计算,包括生产木箱发生的料、工、费(应分出口箱与国内箱计算)。
(八)装箱玻璃成本:按入库验收的玻璃产量计算,公式如下:
转入原板成本+转入木箱成本+本车间发生的定额材料、工资、车间经费+期初半成品结存-期末半成品结存=本期装箱玻璃成本(车间成本)
(九)平板玻璃产品工厂成本的计算公式:装箱玻璃成本+企业管理费=平板玻璃产品工厂成本
(十)矿山石料成本计算:
1.生砂岩成本:包括为开采砂岩发生的料、工电费用。
熟砂岩成本=生砂岩成本+烧成用燃料、工资、电、车间经费。
砂岩进厂成本=熟砂岩成本+矿山到厂内的运杂费
2.白云石成本:包括开采过程发生的全部费用。
白云石进厂成本=白云石成本+矿山到厂内运杂费
(十一)辅助生产部分的成本计算与分配
1.水成本=外购水费+供水部门耗电费、工资、折旧和消耗
供水部门总成本
材料等费用。单位成本= ────────
供水总量
2.电成本=外购电费(包括电度电费、基本电费、力率等)+厂区供电线路耗损费、变电器耗电费+供电部门的工资、折旧和消耗材料等费用。单位成本计算办法与水单位成本同。
3.汽成本=锅炉用燃料费+供汽部门工资、折旧、消耗材料等费用。单位成本计算方法与水同。
风成本=风用电成本+供风部门工资、折旧、消耗材料等费用,单位成本计算方法与水同。
水、电、汽风成本分配如下:
分配成本=单位成本×受益部门的耗用量
其中风的分配成本应将耗电还原,计入工艺过程用动力项目。
5.劳务作业成本包括货物车运输、机务、动力、筑炉、装卸等部门成本。
①劳务作业费计算方法:
当月发生的料、工、费总额
单位成本=────────────
劳务作业工作量
货物车运输成本:元/吨公里
机务、动力、筑炉、装卸成本:元/工时
②分配公式:
劳务作业费分配额=单位成本×为各部门劳务作业工作量。
(十二)碎玻璃的成本计算:由于玻璃生产过程出现的碎玻璃,是调合料中不可少的部份,它包含了调合料的各种原料成份,为正确反映平板玻璃各种原料的消耗量,碎玻璃成本应采用还原计算法。为使各企业计算方法一致,统一规定如下“
1.碎玻璃价格:根据各厂情况自定。
碎玻璃期初、期末差量
2.碎玻璃还原总量= ──────────
原料获得率(溶成率)
各种生产资料的还原,按本期调合料各种生料占调合原料总量比例计算如:
本期调合纯碱量
纯碱=─────────×还原生料总量
本期调合总量
3.还原成本,可在以下两种方法中任选一种。
(1)实际价格计算法,还原后的各种生料量×本期各原料的实际单位。如:本期纯碱实际单价×纯碱量=纯碱费用
还原后的各种原料费用之和与碎玻璃总金额的差,在本期车间经费中调整。
(2)本期调合料成本比例计算法:按各项原料费用在调合料中所占比例计算。如:
本期调合料纯碱费用
还原的纯碱成本=─────────×100×碎玻璃金额
本期调合料总成本
其他各种生料成本还原方法同上。
(十三)窑炉复置金的提取和核算:
1.玻璃窑炉是玻璃行业的带有特殊性质的固定资产,基于再生产性质的不同,和使用周期短,价值损耗快等特点,故采用只提取窑炉复置金,不提取基本折旧基金,其性质属大修理基金。
2.窑炉复置金的提取,采用定额法。定额的确定,以上期冷修时窑炉复置工程的全部费用,按计算生产周期计算出月平均数,作为本期窑炉复置金月提取额,进行预提(窑炉不再提取基本折旧基金和大修理基金)。
3.窑炉复置金的开支范围,包括熔窑窑体及烟道等在冷修期所发生的修理和恢复其生产所发生的全部费用。可以从时间和区域两方面进行划分。从时间上划分,根据统计方法的规定,从窑炉放玻璃水开始,到第一台引上机开始引上止,在这一段时间熔窑修理所发生的人工、材料、备品、备件、动力等费用,以及点火考窑、熔化玻璃液,具备引上条件所支出的燃料、动力、人工等费用。从区域划分,即从窑头投料机以下,到作业炉引上机止,和空气、煤气烟道等,均属冷修范围,凡在这一时间和空间进行冷修所发生的费用,都属窑炉复置金开支的范围,但不包括技术改造所支出的费用。
4.窑炉复置金的核算:窑炉复置金具有维修费用和补偿基金的双重性,故采用按月预提的办法在专用基金中进行核算。但要与一般大修理基金分别列帐,严格划分。
5.窑炉冷修期间同时发生的其它几项费用的核算。
(1)在冷修期间同时进行的窑炉复置范围以外的其他固定资产的大修理费用,在大修理基金中列支。
(2)窑炉复置金在冷修期间不提取。但其他固定资产照提基本折旧和大修理基金,连同冷修期所进行的不属于大修理项目的中、小修费用,均作为待摊费用,分期摊入下期生产成本,不得在窑炉复置金和大修理基金中列支。
(十四)集装箱(架)包装物的成本核算。
1.集装箱(架)是玻璃的包装物,使用数量日益增多,应建立健全集装箱(架)的管理核算工作,应集中统一管理,实行单独核算。在产品成本项目中单列一项“集装箱(架)”费用,不与板材、元钉等定额材料费用混合反映。
2.集装箱(架)属于多次周转使用的包装物。由于制造成本高,其成本不能一次进入产品成本,应采取多次摊销的办法,故其制造、维修、回空运什费用等,应在“待摊费用”科目进行核算。
3.集装箱(架)计入产品成本的内容应包括:
(1)集装箱(架)的购置或制造成本。
(2)为使用集装箱(架)所需专项固定资产的基本折旧和大修基金提存费。
(3)使用集装箱(架)专用设备的维修、耗电和材料、人工等费用。
(4)集装箱(架)的技术改进、维修使用的材料、人工等费用。
(5)集装箱(架)回空运输、装卸等费用。
(6)集装箱(架)用防雨罩、夹丝等材料(不包括用户负担的夹纸等)。
4.向用户收取的超期使用费,损坏赔偿和自提吊装费用等,相应冲减上述各项费用。
计入产品的集装箱(架)成本计算公式如下:

集装箱(加)总成本=──────×装用个数-超期使用费
周转次数
+B+〖C-(吊装费收入-税金)〗+(D-损坏赔偿费收入)+E+F
总 成 本
集装箱(架)单位成本=────────────────────
当期使用集装箱(架)包装的产品(重量箱)
注:(1)自提发货吊装费收入通过“其他销售”核算计税后总额应冲减C项,不发生其他销售利润。
(2)除A项外,其他各项一般情况下日末不留余额。
第五十四条 玻璃纤维成本的计算,根据其生产工艺复杂、品种繁多和连续生产的特点,基本生产部分的成本应采用“分步法”,一般可分为拉丝(包括池窑)并捻(包括退绕、并捻、商品纱),织布(包括整径、织布、涂层)等几个步骤核算。
(一)拉丝车间定额材料的核算
1.原材料:
玻璃球耗用量,应分别各品种的实际耗用量计算成本。如目前尚不能分别产品品种计算实际耗球量的,可以采取按不同品种实际产品,计划定额消耗比例,合理分配玻璃球成本。例如:
80支原丝实际产量
80支原丝耗球分配量=───────── ×100
80支原丝计划成品率
160支原丝实际产量
160支原丝耗球分配量=─────────── ×100
160支原丝计划成品率
80支原丝耗球分配量
80支原丝用球成本额= ───────────────────
80支原丝耗球分配量+160支原丝耗球分
配量×实际耗球总量×实际(计划)单价
2.浸润剂:应分别产品品种按照实际耗油量计算其耗用数。
如目前尚不能按照实际耗油量计算的,同样可采取球耗分配办法分配。例如:
(1)求出耗油分配量:
80支原丝耗油分配量=80支原丝实际产量×计划耗油定额
160支原丝耗油分配量=160支原丝实际产量×计划耗油定额
(2)求出实际耗油量:
本期实际耗油量=本期领用量+期初存油量-期末存油量
(3)80支原丝耗油量成本额
80支原丝耗油分配量
=──────────────────────×实际耗油总量×实际(计划)单价
80支原丝耗油分配量+160支原丝耗油分配量
(二)并捻车间定额材料的核算:
1.玻璃纱耗用原丝成本的计算:(以80支纱为例)80支纱原料费成本额=本期领用原丝成本额+期初在产品成本-期末在产品成本-废丝下脚。
2.包装材料成本的计算与浸润剂计算办法相同。
(三)织布车间定额材料的核算:(以#0.1m/m玻璃布为例)0.1M/M玻璃布用纱成本额=本期领用玻璃纱成本额+期初在产品成本-期末在产品成本-0.1m/m布下脚料金额。
(四)涂层定额材料的核算:与拉丝定额材料的核算办法相同。
(五)动力、工资费用项目的成本核算:
动力、工资、车间经费、按各分步盘存计划价格成本计算出期末在产品成本。
1.耗电定额计算公式(用测定的方法求得)
台班耗电
拉丝;某产品耗电定额=─────
台班产量
千绽(台)时耗电
并捻:─────────
千绽(台)时产量
台班耗电
织布:某产品耗电定额=─────
台班产量
台班耗电
涂层:某产品耗电定额=─────
台班产量
2.确定工资分配定额的计算公式:
人日平均工资
拉丝:某产品工资定额=──────────
看台能力×台班产量
并捻:某产品工资定额
人日平均工资
=─────────────────
看千绽(台)能力×千绽(台)班产量
人日平均工资
织布:某产品工资定额=──────────
看台能力×台班产量
人日平均工资
涂层:某产品工资定额=──────────
看台能力×台班产量
以上“人日平均工资”、“看台能力”“台班产量”均为计划定额,每年修订一次。
计算某产品的耗电、工资费用成本,根据上述定额,按照浸润剂成本计算方法求得。
3.白金损耗费:根据规定提取标准,采取按月预提的办法进行核算。(提取标准可按照上年实际平均台耗×当月实际平均开台计算。)预提数与实际发生差异时,应及时将差额在成本中调整。
4.绕丝筒及纱管等可采取一次计入成本或采用分期摊销办法计入成本。
5.车间经费,月末全部转入完工产品和月末在产品成本,金业管理费,经财会部门汇集全部分配计入当月产品成本。
第五十五条 对于玻璃球、玻璃钢、玻璃棉等其他产品的成本项目和核算方法,可参照平板玻璃和玻璃纤维的成本项目和计算方法,结合体企业生产工艺的特点,采用“品种法”“分步法”或“分批法”计算成本。

第七章 成本分析
第五十六条 成本分析是成本管理的重要组织成部分,开展成本分析,可揭示产品成本升降原因,进一步寻求降低成本 的途径。为此,企业必须在搞好成本核算的基础上,认真开展成本分析工作。
第五十七条 企业的成本分析,应建立按年、季、月的定期成本分析制度,还可根据工作需要和日常发现的问题进行不定期的专分析。
全厂的成本分析会,由厂长或总会计师主持,各专业职能部门应对归口指标提供资料。
车间(部门)的成本分析会,由车间(部门)主任主持,成本专业人员供资料。
生产班组根据实际情况开展班组分析。
第五十八条 通过各级的成本分析,总结推广降低成本的经验。对影响成本增高的主要原因和揭露出来的主要矛盾,应责成有关部门和个人限期解决,并在下次成本分析会上对采取的措施,取得的效果,提出报告。
第五十九条 成本分析的主要内容:
(一)生产费用计划执情况的评价。
(二)全部产品(包括可比与不可比产品)成本计划完成情况的分析。
(三)主要产品单位成本的分析。
(四)主要产品成本项目的分析。
第六十条 成本分析的方法,一般采取对比分析法,即报告期的实际成本与计划成本对比,与上期或上年同期同类产品的实际成本对比,与本企业历史上同类产品最好的成本水平对比,与同行业同类产品的先进成本水平对比。
企业在成本分析中,由于影响成本变动的因素很多,在进行成本分析时,还要采取因素分析法,按成本项目进行分析。
在成本分析中,还要加强技术经济分析与成本分析的结合。如应用价值工程分析,消除过剩功能,降低产品成本以及应用变动成本法以及应用进行产量一成本一利润的分析等其它分析方法。
第六十一条 进行成本分析,必须层层抓,充分发动群众,深入实际,认真研究,找出原因,采取有力措施,解决实示问题,为进一步降低成本作出努力。

第八章 监督与奖惩
第六十二条 企业的成本管理工作,应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税务部门的监督检查,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必须如实反映情况,提供资料,不得隐瞒,弄虚作假和消级阻挠。
第六十三条 企业的成本管理,应由总会计师或和行使总会计师职权的副厂长,在厂长领导下具体负责,并组织内部审计和监督检查。不允许任何人阻挠和刁难财会人员履行成本管理和监督的职权。
第六十四条 对违反本规程,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应根据其责任程度和损失大小,由企业给予必要的行政处罚;对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行为的,还应提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提高开支标准,扩大开支范围的;
(二)随意摊提成本费用,截留国家收入的;
(三)弄虚作假,成本产量不实的;
(四)经营管理不善,技术措施不当,造成巨额物资损失浪费的;
(五)损公肥私,玩忽职守,挥霍国家财产,增加成本开支的。
总会计师、财会人员,对违法行为,不抵制或抵制无效又不揭发的,应与违反本管理规程的直接责任者负同等责任。
第六十五条 对下列人员应给予表场或奖励;
(一)对违法行为进行检举、揭发者;
(二)对降低成本、完成成本计划有突出成绩者;
(三)对有效抵制违法行为,而避免重大损失浪费者。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六条 本规程,是对全国国营平板玻璃和玻璃纤维企业有关成本管理工作的一般规定,各省、市、自治区,建材主管厅、局(公司)和各企业,在不违背本规程的原则下,可结合当地和企业的实际情况,制订补充规定和实施细则。
第六十七条 本规程自一九八五年一月起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房屋建筑抗震设防管理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房屋建筑抗震设防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2月2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3月10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 王正伟

二○○九年二月二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房屋建筑抗震设防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房屋建筑抗震设防,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与房屋建筑抗震设防有关的规划、设计、施工、监理以及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其他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可以参照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房屋建筑抗震设防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


  第四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房屋建筑抗震设防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地震、财政、民政、教育、卫生等部门,应当做好相关的房屋建筑抗震设防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房屋建筑抗震设防




  第五条 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必须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抗震设防要求、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施工技术规范进行选址、规划、设计、施工和验收。
  房屋建筑的强制性标准,应当与抗震设防要求相衔接。


  第六条 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在项目选址或者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前,建设单位应当到同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办理抗震设防要求确认手续。


  第七条 发展改革、建设规划、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应当将房屋建筑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作为建设项目审查的必备条件。对未办理抗震设防要求确认手续的房屋建筑项目,发展改革部门不予办理审批或者核准手续,建设规划部门不予办理规划和施工许可手续,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第八条 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和地震动参数复核的房屋建筑进行可行性研究论证、初步设计审查,应当征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九条 学校、医院、商场、敬老院、幼儿园、影剧院、清真寺、体育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的抗震设防,必须按照高于当地其他房屋建筑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设计和施工。
  承揽前款规定工程的施工单位必须具有相应资质,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具备乙级以上资质,并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后,方可从事相关工程设计、施工、监理活动。


  第十条 新建中小学校的主体建筑抗震设防类别应当提高为乙类或者在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基础上提高1度设防。
  新建中小学校应当推广采用轻型抗震结构体系,教学楼层应当不高于三层。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单位、施工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必须履行各自的房屋建筑抗震设防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降低房屋建筑抗震设防标准。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对房屋建筑的抗震设计、施工的全过程负责。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抗震设防要求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抗震设计,并对抗震设计的质量以及出具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准确性负责。
  施工图审查单位应当将房屋建筑抗震设防作为专项审查内容,对施工图抗震设防质量负责。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并对施工质量负责。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选用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第十三条 经批准开工建设的房屋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公布经地震工作部门确认、设计单位载入设计文件的抗震设防要求,供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 对房屋建筑进行竣工验收时,应当按照设计文件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查验;对不符合抗震设防要求的,应当责令相关单位进行改正,直至达到抗震设防要求。
  对于经改正仍未达到抗震设防要求或者拒不改正的,不得出具竣工验收报告,并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该房屋作为达不到抗震设防要求的建筑向社会公布,使用单位不得投入使用,开发企业不得向社会出售或者出租。


  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居民住宅和乡村公共设施抗震设防的指导和管理,推广达到抗震设防要求、经济适用、具有当地特色的建筑设计和施工技术。
  提倡房屋建筑采用轻型结构体系和轻质保温隔热材料,鼓励和引导农村居民淘汰窑洞和土坯房。
  自治区对需要抗震设防的农村居民住宅和乡村公共设施给予必要的支持。


  第十六条 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符合实际的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住房抗震设防技术规范,并向社会公布;
  (二)组织编制多种符合农村住房抗震设防要求的标准设计图,免费供农村居民选择;
  (三)建立并推广轻型结构抗震农村居民住房和学校建设的技术标准体系。
  设区的市、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农村居民住房建设选址予以指导,向农村居民宣传住房抗震设防知识;
  (二)定期对农村建筑技术人员进行抗震设防知识培训;
  (三)指导农村居民对自建住房进行抗震设防。
  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应当配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前款规定的工作。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实施农村居民易地扶贫搬迁、生态移民搬迁、农民新居建设、危窑危房改造工程和城镇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农民工集体宿舍建设等工程时,应当按照不低于地震烈度8度的要求,进行抗震设防设计。
  对国家投资或者补助资金建设的农村居民住房实行统一规划设计、统一组织施工、统一建设管理。农村居民住房设计方案经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后方可组织建设。抗震设计不达标、施工质量不符合抗震设防要求的,不予通过验收和核拨建设资金。


  第十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应当对拟建窑洞或者土坯房作为住房的村民进行说服教育,要求其建设符合抗震设防要求的住宅。
  农村居民采用新型材料、轻型结构体系建设住房的,建设部门应当给予技术指导,财政部门应当给予适当资金补助。


  第十九条 新建农村居民点应当统一规划,合理配置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适度控制建筑密度,留足地震疏散通道和疏散场地,保证农村居民住房整体抗震安全。


  第二十条 鼓励、支持研究开发和推广使用符合抗震设防要求、经济适用的房屋建筑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


  第二十一条 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的抗震设防要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公布房屋建筑的强制性标准。
  建设、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向公众提供房屋建筑抗震设防咨询服务。
第三章 房屋抗震加固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现有房屋建筑抗震性能进行普查,并向社会公布普查结果。
  对不符合抗震设防要求的现有房屋建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抗震加固计划,并将计划的实施情况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三条 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现有窑洞住房和土坯住房纳入危房改造计划,逐步引导农村居民进行淘汰改造;对危险住房进行限期改造。
  鼓励社会力量资助农村居民进行危房危窑改造。


  第二十四条 已建成的下列房屋建筑,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或者抗震设防措施未达到抗震设防要求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抗震性能鉴定,并采取必要的抗震加固措施:
  (一)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房屋建筑;
  (二)住宅;
  (三)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房屋建筑;
  (四)具有重大历史、科学、艺术价值或者重要纪念意义的房屋建筑;
  (五)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内的房屋建筑。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前款规定的房屋建筑产权人或者使用人签订抗震加固目标责任书,并对其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五条 改变房屋建筑使用功能的,产权人或者使用人应当对房屋建筑进行抗震验算、检测和加固。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未经抗震验算、检测和加固的改造房屋投入使用。


  第二十六条 利用现有房屋建筑筹办学校、医院、幼儿园、敬老院等事业的,应当先对该房屋建筑进行抗震设防鉴定,未经鉴定或者经鉴定达不到抗震设防要求又未进行抗震加固的,相关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其从事相关活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第二十七条 对现有房屋建筑进行抗震加固,应当执行基本建设程序,依法办理相关手续,保证质量和安全。


  第二十八条 房屋建筑的抗震性能鉴定、抗震加固费用,由产权人承担。
  公共房屋建筑的抗震加固经费由该房屋建筑的管理使用单位筹措,同级财政部门予以适当补助。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所属工作部门及下级人民政府房屋建筑抗震设防工作的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本系统或者本行政区域实施房屋建筑抗震设防工作的情况。


  第三十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房屋建筑抗震设防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有关房屋建筑进行实地检查,了解情况;
  (二)查阅施工图、设计文件等有关资料;
  (三)责令停止并改正相关违法行为。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应当对管辖范围内的房屋建筑的抗震设防质量和安全进行监督检查,检查中发现违反房屋建筑抗震设防规定的,应当立即移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处理。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履行房屋建筑抗震设防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建设单位以及勘察、设计、施工等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有关部门的检查、调查取证,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和阻碍,不得提供虚假材料。


  第三十三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对房屋建筑抗震设防实施监督检查,不得妨碍被检查单位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和工作秩序,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检查单位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第三十四条 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履行房屋建筑抗震设防监督职责的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和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


  第三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房屋建筑抗震设防中的违法行为,都有权进行举报。
  接到举报的有关职能部门应当立即调查,依法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举报人。社会影响较大的违法行为,处理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  罚  则




  第三十六条 下级人民政府不履行房屋建筑抗震设防工作职责,造成人民生命财产严重损失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三十七条 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房屋建筑抗震设防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规定的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不执行或者未完成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工作部门部署的房屋建筑抗震设防工作任务的;
  (二)对管辖范围内房屋建筑的抗震设防工作未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三)审查监督不严,造成不符合本办法规定要求的设计、监理、施工单位承揽相应房屋建筑工程的;
  (四)不按照本办法规定公开相关信息的;
  (五)不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房屋建筑抗震设防信息咨询和相关服务职责的;
  (六)不及时查处相关违法行为的;
  (七)在监督管理工作中,妨碍被检查单位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和工作秩序,索取或者收受被检查单位的财物,谋取其他利益的;
  (八)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


  第三十八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建筑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一)降低房屋建筑抗震设防标准的;
  (二)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从事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房屋建筑设计和施工监理的;
  (三)对不符合抗震设防要求的房屋建筑出具竣工验收报告的;
  (四)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公布的达不到抗震设防要求的房屋建筑投入使用、向社会出售或者出租的;
  (五)将未经抗震验算、检测和加固的改造房屋投入使用的。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利用未经鉴定或者经鉴定达不到抗震设防要求又未进行抗震加固的现有房屋建筑举办学校、医院、幼儿园、敬老院等事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 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履行房屋建筑抗震设防职责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建筑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单位以及勘察、设计、施工等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拒绝、阻碍有关职能部门依法检查、调查取证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抗震设防要求,是指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破坏的准则和在一定风险水准下抗震设计采用的地震动参数或者地震烈度。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9年3月1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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